天津市加强企业特殊工种 提前退休管理工作
时间:2019-07-11 09:59:28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本市加强企业特殊工种 提前退休管理工作 郭晓莹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维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人社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京津冀特殊工种互通互认;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严格把握范围条件
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严禁扩大适用范围。申请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在同一性质特殊工种的岗位上,实际工作达到相应最低年限要求,从事不同性质特殊工种的年限,不累计计算。
明确提前退休时间
企业职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特殊工种岗位实际工作年限达到相应最低标准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告知职工权益及责任
申请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认真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并签字确认。企业、存档部门应在职工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后,明确告知职工相关权益和责任,具体包括: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政策,对个人养老待遇计发及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相关法律责任等。
实行要件容缺受理
落实“一制三化”工作要求,采取承诺制方式,在企业或存档机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时,对31号文件中规定的公示报告、公示照片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实行容缺受理,不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存档机构应自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容缺材料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逾期不能补齐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人社行政部门应依法撤销之前作出的决定。
明确改制企业特殊工种政策
设有特殊工种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因各类原因进行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股份所占比重在50%以下的:所属企业的职工改革后继续在原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且该工种岗位劳动条件、生产环境、劳动强度未发生变化的,其改革前后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改革后新调整到该工种岗位或新招录的职工,均不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改制后的集团公司,应继续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做好本行业所属企业职工特岗经历核查等提前退休具体管理工作,不再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初审,由企业参保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初审。
京津冀特殊工种互通互认
以大力支持、服务雄安新区为抓手,加快京津冀协同发展,对北京市、河北省原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企业特殊工种,实行互通互认。职工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本市的,可按规定直接在本市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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