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替业主购家具被诉以次充好 法院判退款赔偿
时间:2019-07-10 09:19:25
[导读]原标题:装修公司替业主采购家具被诉以次充好,法院判令退款并赔偿杭州江干法院日前对一起房屋装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装饰公司与业主的有关合同,装饰公司返还原告业主货款67万余元,并酌情赔偿82万余元。2017年底,丘女士在某小区购置房产,与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确认家具软装、地毯采购清单,总价76万余元。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地毯是否符合约定材质产生争议。
杭州江干法院日前对一起房屋装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装饰公司与业主的有关合同,装饰公司返还原告业主货款67万余元,并酌情赔偿82万余元。
2017年底,丘女士在某小区购置房产,与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确认家具软装、地毯采购清单,总价76万余元。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地毯是否符合约定材质产生争议。
据介绍,双方约定整屋家具基本采用榉木实木框架材质,地毯为新西兰进口,但丘女士发现大部分家具不是榉木实木框架,地毯也缺乏进口证明材料。协商无果,丘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装饰公司“退一赔三”。
被告装饰公司认为,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即便存在问题也应减少相应价款,无需全部退货。所涉家具是公司向某家具公司定制的(约定价款20余万元),定制时约定的材质是榉木实木框架,不存在欺诈。
为查明事实,法院追加生产家具的公司参加诉讼。家具公司陈述,当时合同约定的材质是榉木实木框架,但后期深化图纸时,装饰公司的工程师变更了材质,他们是按约定生产的。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案涉三方对家具材质进行了确认——有16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不含榉木;8件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实际仅在部分位置含少量榉木。
法院认为,被告装饰公司自行对外定制有关家具、采购配饰,赚取高额差价,应承担出卖人的合同责任。被告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中,大部分的材质与双方约定的不符,属严重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全部家具的买卖合同应予准许。对地毯采购问题,被告装饰公司提供的材质证明不足以证明其材质系进口,对原告要求解除地毯采购买卖合同的主张亦予准许。但双方已履行完毕的装饰设计、硬装部分,不应解除。最终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有关合同,装饰公司返还货款67万余元,并酌情赔偿8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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