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案后藏四大谜团:谁在股吧提示风险?溢价大宗交易频现,谁在抢跑……
时间:2019-07-04 10:22:5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导读]据媒体报道,2019年6月29日,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在上海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涉嫌猥亵一名9岁女童并导致轻伤。目前警方已将王某刑事拘留。7月3日晚间,据@警民直通车_普陀通报,7月1日,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媒体报道,2019年6月29日,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在上海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涉嫌猥亵一名9岁女童并导致轻伤。目前警方已将王某刑事拘留。
7月3日晚间,据@警民直通车_普陀 通报,7月1日,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今天早盘股吧诡异提示风险
就在今天上午早盘9:53,东财股吧里有网友向大家提示风险称:
散户大家赶紧抛不要问为什么,我只能这么好意的提醒!
早在1日就被调查,为何3日晚才发布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警方通报里显示7月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就已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日之间无一公告发出,众多投资者都被蒙在鼓里。
就在7月3日晚间,新城控股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先生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公司选举董事兼总裁王晓松先生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王晓松将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合同、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王振华将继续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据悉,王晓松为王振华之子,2018年8月,王振华辞去了公司总裁职务后,由王晓松接任总裁。
王晓松履历显示,其曾任江苏新城常州公司工程部土建工程师、上海公司工程部助理经理、项目总经理,江苏新城助理总裁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董事兼总裁。现任公司董事兼总裁和董事长,新城发展非执行董事。
新城控股表示,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而“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案”消息也是在A股收盘后才被知晓,截止7月3日收盘,A股新城控股股价涨3.79%。
溢价大宗交易频现,谁在抢跑?
A股盘后数据显示,7月3日,新城控股发生了1笔大宗交易,总成交数量为32万股,总成交金额为1401.6万元,成交价格为43.8元/股,大宗交易成交金额占当日成交金额1.73%,溢价2.6%。买入方为国泰君安证券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卖出方为海通证券(600837)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另外,最近几个交易日,新城控股频现大宗交易。
据每日经济新闻小编统计,7月1日至7月3日,新城控股合计大宗交易股数187.6万股,金额为7901.73万元。
在此期间,出逃最大的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柳汀街证券营业部,3天合计卖出6500.13万元。
消息面上,每日经济新闻APP此前报道,新城控股董事长涉嫌猥亵9岁女童,旗下两只港股新城悦和新城发展控股双双暴跌超23%。
不是第一次“出事”,2016年王振华曾被调查
其实,此次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并不是第一次“出事”。
在2016年1月底,新城控股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接受常州市武进区纪委调查。
2月,新城控股宣布王振华已回公司正常工作,全面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并称此次调查是个人原因。当时公告称,王振华可以以适当方式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被调查一事与公司经营无关。
更多阅读:罪名为什么是“猥亵”而非“强奸”
从警方通报的案情看,王某涉嫌的罪名是猥亵儿童罪。
据微信号“针尖快评”发布的文章,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启明对此回答了大家的一些疑问。
1、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包括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方式。
犯猥亵儿童罪的,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考虑到王某卑劣的动机、恶劣的行为、造成伤害的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关键是什么?
很多人认为,既然有阴道撕裂伤,为什么不认定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是否具有性交的故意和行为是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犯罪嫌疑人对女童侵害的行为方式决定案件的性质,包括嫌疑人是否暴露生殖器,有无生殖器的接触,女童阴道伤是如何造成的,等等。
公安机关立案所确定的罪名,一般会根据报案一方的陈述,初步判断罪名。案件最终的定性,需要根据诉讼程序的推进和证据的完善,到审判程序最终确定,若王某在实施行为过程中用生殖器接触,或者阴道受伤是由生殖器接触所致,那么案件将会改变定性,并且将认定为强奸既遂。
3、侦查程序中会不会听信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
侵犯女童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人在场,被侵害的又是年仅9岁的小孩,侦查过程中会不会犯罪嫌疑人说什么就是什么,仅听信他的辩解就会武断地认定为不是强奸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对于事件经过的描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在自己知识和语言范畴内对事情的描述,证据效力比较高,如果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被害人言词证据之间存在差别,一般会以未成年被害人证言为基础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详细的甄别。
4、为王某提供帮助的周某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报道,作为女孩母亲的朋友,周某以带女孩去迪士尼相欺骗,将女孩带至上海某五星级酒店由王某性侵,并收取了1万元钱好处费。
对于周某这种为虎作伥的行为,应认定为与王某的共同犯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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