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吃监管警示函 因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19886万元
时间:2019-07-03 10:21:43 来源:中国网财经
[导读]中国网财经7月3日讯证监会日前对永清环保(300187)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9,886 97万元,直至2018年12月,永清集团才清偿资金占用本息。
证监会日前对永清环保(300187)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9,886.97万元,直至2018年12月,永清集团才清偿资金占用本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申晓东作为公司时任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刘敏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申晓东、刘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晓东、刘敏:
经查,2018年4月至5月期间,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或“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集团”)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9,886.97万元,直至2018年12月,永清集团才清偿资金占用本息。该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清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申晓东作为公司时任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刘敏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申晓东、刘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申晓东、刘敏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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