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时间:2019-06-28 08:04:16 来源:证券日报
[导读]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依法进行上诉,并于2019年2月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05民初38号的《民事判决书》文件。判决如下:1、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7,68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369,273 5元。
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依法进行上诉,并于2019年2月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05民初38号的《民事判决书》文件。判决如下:
1、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7,68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369,273.5元。并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682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9,800元。由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24,570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连带负担505,230元,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50%诉讼费用即252,615元,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关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二、《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17746元,由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诉讼费用的二分之一即258873元,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因公司需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根据湖州中院的判决结果对本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5,074万元,预计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诉讼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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