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时间:2019-06-24 08:29:40 来源:现代快报
[导读]6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人社厅日前联合省财政厅、省医保局下发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将由6月底前的19935元下调为16842元,下限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下限标准的增长率为7 7%。据了解,这是近年来江苏首次下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现代快报+ ZAKER南京记者徐苏宁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如何确定?
6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人社厅日前联合省财政厅、省医保局下发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将由6月底前的19935元下调为16842元,下限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下限标准的增长率为7.7%。据了解,这是近年来江苏首次下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徐苏宁
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如何确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但由于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没有计算在内,按上述办法确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对偏高,广大企业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对此一直有反响。
从今年7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方案,将统一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也就是在确定上下限标准时把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也考虑在内了,这样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将比用原来办法确定的上下限标准低20%左右。
今年上限标准为何下降了?
今年6月底前,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一直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最新统一规定,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标准确定将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由于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此计算出来的加权平均值就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更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将首次下调。
据测算,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办法,全省按上限标准缴费的企业及其职工,一年企业将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15亿元左右、个人将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7亿元左右。
今年下限标准为何增长了?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实施方案,首次从制度层面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办法作了统一调整,为降低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今年,江苏又按国家统一规定进一步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更大口径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这样计算出来的加权平均值又比前两年计算方法略有下降。从公布数据上看,下限标准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这是因为职工工资在正常增长,但下限标准的增长率仅为7.7%,低于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率,也低于2018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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