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三道杠”失效 对中国市场有什么影响?
时间:2019-06-23 06:57:23 来源:中新经纬
[导读]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21日电(赵佳然)提起运动品牌阿迪达斯,不少人都会想起“三道杠”标志,部分热衷该品牌的“粉丝”还会特意穿印有大幅标志的服装。然而,最近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却表示,阿迪达斯的“三道杠”商标无效,原因是缺乏足够的特色。阿迪达斯使用“三道杠”已有数十年历史,若商标在欧盟判决失效,则意味着其他品牌也可以在商品中使用“三道杠”而不构成侵权。此次判决会给阿迪达斯带来哪些影响?中国市场会受影响吗?
提起运动品牌阿迪达斯,不少人都会想起“三道杠”标志,部分热衷该品牌的“粉丝”还会特意穿印有大幅标志的服装。
然而,最近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却表示,阿迪达斯的“三道杠”商标无效,原因是缺乏足够的特色。阿迪达斯使用“三道杠”已有数十年历史,若商标在欧盟判决失效,则意味着其他品牌也可以在商品中使用“三道杠”而不构成侵权。此次判决会给阿迪达斯带来哪些影响?中国市场会受影响吗?
阿迪达斯门店 中新经纬赵佳然 摄
欧盟法院称商标无效,阿迪很心塞
据华尔街日报中文网报道,欧盟普通法院6月19日裁定,阿迪达斯的“三道杠”商标无效。根据欧盟普通法院的说法,该标志只是一种普通的图形标记,并没有相应的独特性。该法院称,虽然阿迪达斯能够证明该商标在5个欧盟国家中使用,但并非全部欧盟国家。
除此之外,欧盟普通法院也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上述商标的决定。欧盟知识产权局表示,该商标没有任何显著特征,无论是内在的还是通过使用获得的。
阿迪达斯对此表示失望,但公司称,该裁决只影响了“三道杠”商标的一项具体执行,而且公司可以继续上诉。
公开资料表示,阿迪达斯旗下有三大系列标志:运动表现系列performance(三道杠),运动传统系列originals(三叶草)和运动时尚系列style(圆球型标志)。而后两者也都带有“三道杠”元素。据了解,“三道杠”标志生于1949年,已有数十年历史。2014年,阿迪达斯在服装,帽子和鞋子上获得了“相同宽度的三条平行等距条纹,在任何方向上应用于产品”的商标。
中新经纬客户端在阿迪达斯官网搜索发现,目前阿迪达斯所售的大部分鞋类商品上都有“三道杠”的图样,部分服饰上也会有“三道杠”的装饰。
阿迪达斯官网售卖的部分鞋类 截图来源:阿迪达斯官网
有分析人士称,“三道杠”的显著性并不强,可能会与社会上常见的简单动作、笔画重合,故将其申请为商标不太公平。且在经过几十年的使用后,阿迪达斯的“三道杠”虽然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显著性,但依然容易让人混淆,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不无道理。
这则消息在社交媒体引起热议。部分网友表示,“三道杠”的设计确实过于简单,其他品牌商标或商品的设计容易与其“撞车”,欧盟普通法院的做法可以理解。“设计太简单了,三条杆没什么明显的特点,难免被其他商家使用。”“这要是都能成商标,那我就去把纯白色也申请成商标,谁造纯白色的鞋就是侵权。”部分网友如是说。
然而也有部分观点认为,“三道杠”有无特色的依据为主观判断,阿迪达斯的品牌特征已经十分明显,法院判决无法令人信服。
阿迪达斯门店 中新经纬赵佳然 摄
阿迪达斯品牌形象或受影响?专家、律师这样说
对于商标在欧盟被判无效对阿迪达斯的影响,业界众说纷纭。
路透社援引咨询公司Brand Finance的首席执行官戴维·海格的说法称,该裁决可能削弱阿迪达斯品牌的价值——目前,这一品牌价值高达143亿美元,“名称重要,但可识别的三道杠也是识别的主要贡献者”。
有业内人士分析,时尚行业对知识产权和品牌标识保护向来十分重视,因为商标与声誉便是他们最有力的溢价因素。“三道杠”商标被宣告无效后,阿迪达斯或许会面临更多标志性元素混淆与假货的困扰。
阿迪达斯2019年第一季度财报显示,其销售额同比增长6.1%至58亿欧元,其中,欧洲地区净销售额1.55亿欧元,同比去年下降3.3%。亚太地区净销售额达2.14亿欧元,较去年上涨11.7%,中国销售额同比增长16%。有观点称,若其他服饰类品牌也在商品中使用“三道杠”,恐将对阿迪达斯的品牌影响力产生不良影响。
服装行业专家马岗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称,他认为“三道杠”标识失效或许会对阿迪达斯的品牌形象产生一定影响,但并不伤其“筋骨”。“阿迪达斯的品牌辨识度较高,其部分消费者的忠诚度也很高,所以尽管标识失效,但对其消费者而言影响不大。”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便欧盟普通法院认定三道杠标识无效,并不意味着该标识在我国无法获得商标权。根据《商标法》规定,阿迪达斯可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反之,如果阿迪达斯在欧盟获得“三道杠”商标,也并不意味着该标识在我国必然能获得商标权。
李旻认为,此次阿迪达斯三道杠标识被认定无效主要在于该标识“缺乏独特的识别度”,但缺乏识别度并不必然导致该标识无法在我国获得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李旻说。
“因此,欧盟普通法院对阿迪达斯‘三道杠’标识作出的裁定,对其在我国能否获得商标权并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李旻说。(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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