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7月起将统统降低
时间:2019-06-21 08:25:01 来源:经济日报
[导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今日联合印发通知,从7月1日起,降低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旨在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降费项目供3项,分别为223-235MHz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今日联合印发通知,从7月1日起,降低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旨在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降费项目供3项,分别为223-235MHz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其中,223-235MHz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800元/频点/基站调整为1000元/MHz/基站。
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 万元/MHz/年。
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同时,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方面,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500元/MHz/年(发射)、地球站250元/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500元/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涉及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降费项目共两项,即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120元/本,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元/张降为60元/张。
涉及知识产权部门的降费项目共3项,即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均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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