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现象”的经济与法律视角
时间:2019-06-16 08:07:25 来源:金融时报
[导读]前一段时间,关于“996现象”的话题引爆舆论场。所谓“996”,是指从上午9点工作到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笔者注意到,人们热烈争论这一话题的时候,正值五一假期前后。五一国际劳动节正来源于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工人运动,而如今我们却在探讨“996”是否合理以及它是不是一种“福报”,这格外让人感慨。笔者觉得,分析“996现象”可以有多重视角,其中经济和法律的视角则最为关键。
前一段时间,关于“996现象”的话题引爆舆论场。所谓“996”,是指从上午9点工作到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笔者注意到,人们热烈争论这一话题的时候,正值五一假期前后。五一国际劳动节正来源于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工人运动,而如今我们却在探讨“996”是否合理以及它是不是一种“福报”,这格外让人感慨。
笔者觉得,分析“996现象”可以有多重视角,其中经济和法律的视角则最为关键。
从道德的视角分析“996”,就是要正确看待加班与报酬。此前,有人将“996”称为一种“福报”,引发吐槽。一家公司对于员工“996”的激励,不应来自于道德挟持,更不应诉求于因果报应,而是应该通过真金白银的制度安排。如果工作非加班不足以完成,那么,加班费应给到位。有网友调侃,钱给不到位的“996”都是耍流氓。语言虽“简单粗暴”,但却是朴素的真理。
从情怀的视角分析“996”,就是要正确看待奋斗与幸福。奋斗精神一直是我们所提倡的,但崇尚奋斗、崇尚劳动不等于强制加班。苦干是奋斗,巧干也是奋斗。我们强调,“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但不能简单把“996”作为奋斗精神来宣传,更不能给反对“996”的员工贴上“混日子”“不奋斗”的道德标签,否则就是对奋斗与幸福的歪曲,不啻为一种“低级红”“高级黑”。
从价值观的视角分析“996”,就是要正确看待工作与生活。工作与事业不是人生的全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其中包括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996”不仅导致亚健康,也让很多家庭处于高压当中,影响了人们的幸福感。长期以来,人们对孩子进行的“吃苦教育”以及“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的理念引导,其实也有可商榷之处。把“吃苦”当手段,把“成功”当目标,看似励志,实则失去了生活本来的快乐。
从基层减负的视角分析“996”,就是要正确看待责任与健康。当前,一些基层公务员的工作负担和加班压力并不亚于程序员,这也是中央将今年确定为“基层减负年”的原因所在。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保证公务员的休息和健康是减负的重要方面。
除了上述这些视角外,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环境之下,看待“996现象”,最关键的还是经济和法律的视角。
“996现象”,本质上是一种经济现象,这突出体现在,很多员工的“996”在形式上是一种自愿行为。在我国,由于“人口红利”的因素,劳动者在绝大多数行业都供大于求,就业市场竞争激烈。供应过剩就意味着劳动者的供给弹性小,劳动者对于薪酬和劳动条件缺少讨价还价的空间——你不愿意“996”,会有其他劳动者来替代。在这样的背景下,“996”虽然不是直接的强迫劳动行为,但却是竞争压力之下“被自愿”地加班。
与“996”类似的是已婚未育女性的求职困难现象。因为成本负担考虑,很多企业不愿意聘用已婚未育的女性求职者,于是在激烈的竞争下,会有不少女性求职者自愿限制自己的生育权,向老板承诺晚生育甚至不生育,以此换得相应的职位和报酬。这样一来,必然会对那些想兼顾事业与家庭的女性求职者构成竞争优势。
不论是“996”的加班,还是主动晚生育,看似自愿的表象之下,其实都是一种“被自愿”,源于劳资双方实力的不对等。那么,法律能否对这种扭曲的市场选择加以干预?这就涉及劳动法律的性质。在法律之下,不是所有“自愿”行为都能允许。
法律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类。公法涉及国家权力,“自愿”和商量的余地很小;私法调整公民之间关系;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介于上述二者之间,既有自由商量的空间,但也有国家强制的、不能突破的底线。比如,工资可以协商,但“最低工资”则是底线;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招聘条件,但设定“生死免责”的条款则是无效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既然我国劳动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那么,当严重违背工时制度的“996现象”普遍发生时,法律理应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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