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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承载认罪认罚从宽重要制度功能的“基石”

时间:2019-06-10 10:00:25   来源:检察日报

[导读]量刑建议:承载认罪认罚从宽重要制度功能的“基石”编者按张军检察长多次指出,要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好主导作用,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本期“观点·专题”版聚焦“优化量刑建议的意义与路径”,敬请关注。

编者按 张军检察长多次指出,要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好主导作用,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本期“观点·专题”版聚焦“优化量刑建议的意义与路径”,敬请关注。

 

吴宏耀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应当只是检察机关基于控方立场提出的一项量刑主张,而应当是融合了控辩审三方合意的量刑判断。检察机关应当以凝聚控辩审三方共识为导向,努力优化量刑建议的质量,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快速平稳进行。

 

施鹏鹏

为了证明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检察机关应当说明宽大量刑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即使与被告人达成量刑合意,也不能放弃调查证据的权力,只是证明对象的重点转移到了量刑事实上。

曹坚

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频率和精准度,以及量刑建议的司法认可度,反映出该项刑事诉讼改革制度的运作实效。从目前司法实践看,量刑建议适用罪名的广度尚需进一步拓展;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尚需进一步提升;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尚需进一步提高。

本期“观点·专题”主持人:

◇检察日报理论部编辑 刘卉

专题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 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施鹏鹏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曹坚

凝聚控辩审共识 优化量刑建议质量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 吴宏耀

根据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既是立法对检察机关的一项诉讼要求,也是确保认罪认罚案件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

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承载着更为重要的制度功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犹如一条贯穿认罪认罚制度的红线,一端衔接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端则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判决;而且,在制度设计上,相关法律规定还暗含了这样一种期待,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当反映控辩双方关于量刑问题的共识,并能够转化为法院的最终裁判。从犯罪嫌疑人角度看,作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最基本内容之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能过于笼统或大而化之,而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对确定的量刑预期,以降低诉讼进程的不确定性。在此意义上,量刑建议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协议的意愿以及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是否可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从人民法院角度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果能够正确反映被告人的罪责,无疑可以大幅度提高诉讼的效率;但是,反过来讲,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则会导致控辩审三方的重复劳动并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一体两面的属性:就控辩关系而言,量刑建议应当是控辩合意的产物,反映控辩双方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共识;就控审关系而言,量刑建议则体现了控辩合意对于裁判的实质性影响。鉴于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应当只是检察机关基于控方立场提出的一项量刑主张,而应当是融合了控辩审三方合意的量刑判断。

鉴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特殊制度功能,在具体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以凝聚控辩审三方共识为导向,努力优化量刑建议的质量,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快速平稳进行。为此,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需要特别明确以下三点:

第一,量刑建议的基本功能在于降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的不确定性。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衔接认罪认罚具结书与最终判决的桥梁。为了优化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必须兼顾两方面的诉讼利益:一是被追诉人的辩护利益以及对定罪量刑确定性的心理期待。二是对人民法院最终定罪量刑权的尊重。因此,根据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确定程度也应当有所差异。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其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采取不同的量刑建议模式:一是确定刑模式。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较为轻微的犯罪案件,通过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既有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也有助于法院快速作出裁判。二是量刑区间模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由于法定的量刑幅度较大,可以通过明确具体量刑区间的方式,缩小司法裁量空间,增强法院量刑的确定性和预测性。三是最高量刑模式。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可能适用不同刑种的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为了提高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量刑预期,可以通过明确国家最高求刑权的方式,对量刑的严厉程度予以必要的限定。

第二,在程序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吸收辩护方的意见,让量刑建议成为控辩双方的合意或共识。在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裁判是三个貌似彼此独立的诉讼环节。然而,在认罪认罚制度下,经由量刑建议这条红线,这三个诉讼环节事实上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且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01条的规定,“同意量刑建议”是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必要前提,而且,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辩护人依然享有“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为了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有序推进,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应当只是检察机关单方决定的“分配正义”,而应当是在充分听取辩方意见并吸收辩方合理量刑建议基础上形成的“控辩合意或共识”。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做到三点:一是,作为法定程序之一,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必须认真听取辩护方的意见,尤其是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二是,在听取辩护方量刑意见时,检察官应当秉持一种开放、中立的裁判者心态:对于辩护方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检察官应当予以甄别并及时回应。必要时,应当根据辩方建议对量刑建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三是,就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说理和解释。

第三,在实体上,检察机关应当强化量刑能力培训,确保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学习法院的量刑经验,并按照法院系统的量刑指南和要求酌情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事实上,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尤其是在速裁案件中,由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极有可能直接转化为法院的判决,因此,在量刑建议时,检察官应当学会像法官一样思考问题并尽可能持有一种客观、中立的司法官立场。

同时,为了优化量刑建议、提升量刑建议的质量,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官的量刑经验,熟悉法院的量刑政策。具体建议有三:一是,在检察官职业技能培训中,应当增设量刑方面的课程,邀请资深法官授课并分享经验。二是,针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案件,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和量刑规律。三是,积极利用现代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借助大数据分析的手段,就量刑问题作出更为客观的合理预测。

借鉴域外经验推动量刑建议精准化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施鹏鹏

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典型的协商型刑事司法制度,允许被告人“以认罪交换减刑”。量刑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最主要的协商对象,承担着促成合意与彰显公正的双重重任。精准的量刑建议不仅能够为法院审判提供参考,提高审判效率,也能够令被告人真正认同刑罚结果,在实现刑罚价值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讼累。因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是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质效的关键。域外的一些代表性国家,尤其是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对于类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范围、考虑因素与折扣幅度等均有所规定,以便指引量刑建议的提出,也为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公正性提供保障。

在法国,典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称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该程序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五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在该程序中,量刑建议由检察官提出,被告人需在十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该建议,待双方达成量刑合意后再交由法官审核。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方面享有较大的裁量权,“可建议执行一个或数个主刑或附加刑”。但法律也设置了若干限制:(一)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性质及幅度应合乎刑罚个人化的原则,充分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格、收入及负担等;(二)如果检察官建议执行监禁刑,则刑期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超过当处监禁刑刑期的一半;(三)如果检察官建议执行罚金刑,则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罚金数额;(四)如果检察官建议适用无缓刑之监禁刑,则应向被告详细说明量刑是否立即执行或传唤至执行法官前以确定刑罚的执行方式。对于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合意,法官需着重审核如下三个基本要点:其一,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其二,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适当性,即所建议之量刑是否与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人格相匹配;其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是否合乎公正程序的要求。

在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可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另一类是犯罪性质较为严重或者犯罪嫌疑人较为危险的案件,如黑手党组织的犯罪、以勒索或者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绑架、惯犯、职业犯以及累犯等,但这些案件只有在“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二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前提下方可适用。在这些案件中适用辩诉交易时,控辩双方可协商的量刑范围是“替代性刑罚或减轻1/3的财产刑,或者适用监禁刑”,这也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范围和幅度划定了界限。已达成的辩诉交易需交由法官审查,审查重点包括:能否排除存在无罪的条件;进行辩诉交易的合理理由;结合刑法规定(即《意大利刑法典》第133条)审查辩诉交易刑期是否实现了量刑适当。

德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指刑事协商程序。该程序由法官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依照法定规则适用。刑事协商程序启动后,控辩审三方以商讨会议的形式进行量刑的磋商,原则上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的评价以及一般性的量刑评价规则给出刑罚的上限和下限。但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也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法院可以考虑双方意见重新提出量刑建议。虽然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法官并无强制的约束力,但如果检察官能够提出有关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辅助证明己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那么法官采纳原有量刑建议的可能性较大。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均应当遵守《德国刑法典》第46条所规定的量刑原则,以犯罪分子的罪责为基础,考虑犯罪动机、行为方式、行为后果以及事后弥补损害的措施等因素,衡量应当判处的刑罚。在协商程序中不允许在没有减刑理由的情况下违法减轻量刑,否则将构成上诉审中撤销根据协商作出的判决的理由。此外,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达成协商时,可以给予被告人20%至30%的减刑折扣,超过此限度时通常被视为非法。

在英美法系,美国作为辩诉交易的起源国,带有最原汁原味的“交易”色彩,控辩双方经由“讨价还价”达成一致的交易方案,不仅内容种类繁多复杂,范围、幅度也未有明确的法律限制。虽然也有法官进行事后审查的机制,但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往往保持消极的姿态,仅进行表面的监督。因为通说认为,法官不宜介入辩诉交易的协商过程,以免破坏辩诉交易的自愿性。因此,美国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方面的裁量权极大,且大多不为法官所干涉。英国接受辩诉交易的实践后,构建了认罪答辩程序,并对检察官的权限进行了诸多限制。尤其在量刑建议方面,英国立法针对认罪答辩中的宽大量刑幅度作出了规定,如果是在治安法院量刑,根据《治安法院量刑指南》第3条的规定,治安法院最高可以因为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而给出高达1/3的量刑折扣;如果是在王室法院量刑,根据《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144条的规定,允许法院在考虑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意思表示的阶段和环境两方面因素的情况下判处不低于刑期4/5的刑罚。

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量刑仍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化的量刑建议离不开量刑事实的证明和法定量刑规则的指引。从法、意、德三国类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量刑建议的提出要求和事后审查要求可知,量刑建议得到采纳的前提是合法性和适当性:前者要求遵循刑事实体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宽大量刑的规则,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从宽理由作出从宽处理;后者则要求罚当其罪,应当考虑具体案件情况,尤其是犯罪动机、犯罪后果、被告人品质、补救行为等因素,作出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量刑建议。而为了证明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检察机关应当说明前述宽大量刑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即使与被告人达成量刑合意,也不能放弃调查证据的权力,只是证明对象的重点转移到了量刑事实上。此外,也可以借鉴大多数代表性国家对于量刑折扣幅度的规定,将我国宽大量刑的幅度限定在1/5~1/3左右,以避免恣意从宽。

瞄准三个维度打造量刑建议“刚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曹坚

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频率和精准度,以及量刑建议的司法认可度,反映出该项刑事诉讼改革制度的运作实效。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可从以下三个维度提升量刑建议质效。

量刑建议适用罪名的广度尚需进一步拓展。具体对哪些罪名适用量刑建议,较为直观地反映出当前一段时期检察机关推行认罪认罚及量刑建议工作的实际成效。刑事诉讼法对量刑建议的规定是置放于认罪认罚制度之中,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的重要内容,也是认罪认罚成果的体现。实践中,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以速裁程序为主,此类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种类相对简单,证明模式比较固定,被告人对定罪基本无异议,主观上存在请求轻判轻罚的心态,例如酒驾类危险驾驶案,当场起获的普通盗窃案,公共场所发生的因纠纷引起的寻衅滋事案,在适用认罪认罚时成功率高,量刑建议的效率高。然而,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均没有限制认罪认罚的案件种类,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财类犯罪,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职务犯罪,乃至一些不太常见的犯罪,只要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检察机关同样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实践中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偏窄,既有办案人员畏难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案件本身可能较为复杂,相关办案机关衔接沟通不够通畅等客观方面的因素。为此,须有效拓展量刑建议的广度:一是要形成科学的引导机制激励检察官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和量刑建议工作,在设置考核指标、建立容错机制等方面予以充分的鼓励与保障。二是对案情相对复杂的经济类、职务类案件,积极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对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可以在量刑意见上进行从宽体现;对共同犯罪仅有部分人员认罪认罚的,可对认罪认罚的人员提出量刑建议,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尚需进一步提升。长期以来,办案检察官侧重于对案件定性的研判,易忽视对案件的定量认定,主观上认为处以怎样的刑罚是法官的职责,检察官只需要确保指控犯罪定性无误即可。如果量刑建议的内容过于宽泛,缺少对审判机关的必要影响,量刑建议就缺乏必要的制度刚性,只有精准的量刑建议才能最大程度体现认罪认罚的成果,体现刑事公诉的质量。对此,需采取综合措施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一是在审查起诉环节要树立定性与定量并重的办案观念。定性是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基础,定量是衡量起诉案件质量的标尺,实践中有条件提出量刑建议的都应当及时提出相应的建议。二是将量刑建议工作予以实质化的体现。量刑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操作,要力戒建议刑的刑罚幅度过宽,要充实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三是适当提高确定刑的建议比例。对争议不大的简易、速裁程序案件,可以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对常见一类罪名的简易、速裁程序案件,要及时总结分析诉判情况,掌握规律,逐步提高精准提出确定刑建议的适用比例。在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重大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时,证据条件比较好,犯罪情节相对固定的,可以视情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以体现刑事公诉的力度。四是重视对缓刑的量刑建议。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据办案授权清单,办案检察官应当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特别是要加强对获得谅解的轻微暴力犯罪案、情节较轻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无前科的少量财物盗窃案等常见轻罪名适用缓刑建议的探索和实践,科学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五是重视对财产刑的量刑建议。要在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工作中重视对财产刑的运用,要从经济惩罚和消除犯罪物质基础的角度出发发挥财产刑的积极作用,及时提出财产刑建议,建议的重点是适用罚金刑的具体倍比数、判罚金额的具体幅度等内容。

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尚需进一步提高。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判决时一般应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采纳的情况仅限于法定的五种情形。实践中,判决有时出现超出量刑建议幅度的宣告刑情况,但判决文书并不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相关内容。针对此问题,建议综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一是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法检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对量刑建议工作情况的分析研判,提高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视度;二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一贯重视庭前会议和庭审调查、辩论,有效展示量刑的事实与情节证据,提高量刑建议的可接受度;三是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的意见,争取控辩双方在量刑情节、刑罚种类、量刑幅度等方面无重大分歧,为顺利庭审奠定基础;四是对量刑建议未被采纳,出现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抗诉,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能;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也要通过适当的工作途径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审判机关。

链接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就从立法上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对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月12日,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要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鼓励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实践探索,进一步细化常见罪名量刑标准。

4月28日,全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培训举行。会议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有效开展,朝着“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目标努力。

各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践

上海长宁 2018年以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通过跨前程序分流、值班律师全程参与、三方到场量刑协商、强化评查完善事后监督等措施,依法规范行使量刑建议权。该院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启动、幅度式量刑建议与确定式量刑建议相结合、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和事后监督等方面入手,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该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99.4%。

(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冯曦慧)

杭州西湖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在如何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方面进行了长期探索。2018年10月,该院出台了《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规则》,利用条文和示例共同说明如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如何适用量刑情节,如何把握从宽幅度等。《规则》还对量刑幅度区间、罚金刑建议、缓刑建议进行了创新细化规定。同时,该院联合法院制定常见罪名量刑参考表,明确各类犯罪情节对应的刑期和罚金。此外,对于犯罪情节和刑期较难量化的罪名,该院还与技术公司合作,充分利用大数据为量刑建议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张永睿)

山东淄博 为做到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通过对近年来相关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法院、公安、司法局统筹协调制定了规范化量刑细则。同时,制定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等12种罪名的“量刑菜单”,明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量刑步骤、情节、方法一目了然。淄博市检察院还建立量刑建议咨询律师机制。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由检察机关向值班律师公开量刑依据,听取量刑意见,推动其实质介入,为案件公平办理提供多元化建议。

(记者匡雪 通讯员王文斌)

匡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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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量刑建议认罚认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犯罪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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