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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天价车位!每套房只能买一个车位 不得“只售不租”

时间:2019-05-24 16:50:06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导读]5月23日,广州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从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根据《管理办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5月23日,广州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从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管理办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依法完成规划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管理办法》还指出,销售商品方式,应当将在销售方案中明确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根据《管理办法》,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在保证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才能将剩余车位、车库出售给需要购买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或车库的业主。

另外,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租售车位、车库,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记者查询相关资料了解到,去年,广州出台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按照规定将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记者注意到,据广东电视台房产频道2018年报道,位于广州海珠区的某楼盘贴出的地下车位销售方案显示,项目拟出售的146个车位,面积在8-13平方米不等,售价为100-120万/个。在这当中有一个面积仅有8.91平方米的车位,公示价却高达120万元。折合单价约13.5万/平方米。

此次广州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打击天价车位的意味明显。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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