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到,两地已上调高温津贴,你能领多少?(附各地标准)
时间:2019-05-24 15:41:57 来源:中新经纬
[导读]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4日电(熊家丽)近日,全国多地迎来高温,伴随天气一同升温的还有高温津贴话题。资料图中新经纬张澍楠摄今年两地已上调高温津贴5月21日,上海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4日电 (熊家丽)近日,全国多地迎来高温,伴随天气一同升温的还有高温津贴话题。
资料图 中新经纬 张澍楠 摄
今年两地已上调高温津贴
5月21日,上海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上海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此外,福建省已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从5月1日起,对现行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
中新经纬客户端查询福建省人社厅官网发现,福建省上次调整高温津贴是在2013年,调整后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
福建、上海均把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微信号“上海发布”的解读,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在计算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时,也应将夏季高温津贴计算在内。
部分地区高温津贴或将调整
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截至2019年5月23日,部分地区的高温津贴实施办法已超过有效期,这些省份或可能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例如,河北省《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中规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由1元调整为1.5元。但该通告中明确指出,有效期为2019年5月20日。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山东省的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上述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截至2019年5月23日,该通知已超过有效期近半年。
此外,2012年施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中新经纬客户端梳理目前各地高温津贴实施办法发现,部分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长达10年未曾改变。
例如,河南省10元/天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08年沿用至今,未曾变过。广西和吉林的高温津贴标准同是2011年制定的,至今也未调整。广东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虽制定于2012年,每人每月150元。但事实上,早在2007年,广东便出台《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对比两个文件,高温津贴的补贴金额始终为最高150元。
什么是高温津贴,谁能享受?
2012年6月,人社部等4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谁能享受?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如果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办法》指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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