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60万元遗产留给狗 怎样做才“有法可依”?
时间:2019-05-23 10:01:36 来源:红星新闻
[导读]在时尚界大帝卡尔拉格菲去世时,“想将巨额遗产留给宠物猫”的传言闹得沸沸扬扬,近日,湖北宜昌一女子“想把60万遗产留给宠物狗”这一新闻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讨论。原来,宜昌市的一名单身女子赵女士长期独居,与家里的两条宠物狗相依为命,最近想要通过遗嘱的形式,将去世后房产变卖后所得的60万元遗产交给狗狗继承。但很遗憾的是,赵女士的愿望没能达成,公证处以“无法可依”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在时尚界大帝卡尔拉格菲去世时,“想将巨额遗产留给宠物猫”的传言闹得沸沸扬扬,近日,湖北宜昌一女子“想把60万遗产留给宠物狗”这一新闻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讨论。
原来,宜昌市的一名单身女子赵女士长期独居,与家里的两条宠物狗相依为命,最近想要通过遗嘱的形式,将去世后房产变卖后所得的60万元遗产交给狗狗继承。但很遗憾的是,赵女士的愿望没能达成,公证处以“无法可依”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现代社会,宠物逐渐成为人类的精神慰藉,也是许多独居人士最为亲近的对象,可以料想,“宠物是否能够继承遗产?”这一问题在未来将会被提出得越来越多。但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宠物尚不能作为继承者继承遗产。
想把60万遗产留给狗 公证处称于法无依拒绝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湖北宜昌一名赵姓女士最近找到公证处,想立一个遗嘱,在去世后通过委托的方式请人将一套价值约60万的房产卖掉,把钱留给两只宠物狗继承。
但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湖北尚未有遗产赠给动植物的案例,且在我国家的《继承法》里,继承人是以人为主体的,狗作为动物,无法作为继承的主体,从而拒绝了她的请求,赵女士的愿望没有实现。
对此,很多网友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一些网友认为自己的东西想给谁就给谁,“没毛病啊,没有家人,把狗狗当自己家人,怎么啦?”,另一些网友则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关键是狗怎么继承啊?现金存在谁的名下?谁监管这些钱给狗花?”
↑网友热评,意见不一 微博截图
赵女士的故事不是孤例,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 宠物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远远超出“动物”本身的社会角色,前有德国女伯爵卡洛塔将千万遗产留给宠物犬,后有时尚大亨卡尔拉格菲欲将财产送给猫,想要通过遗嘱将遗产留给动物的新闻通过各种社交网络传播扩散。
动物继承遗产无法律依据 但可通过委托赋权管理
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公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动物并不包括在内。
在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人可以作为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并未提及物的继承权利。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算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也是归国家所有或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伙发表示,目前,无法通过遗嘱直接指定自己的宠物为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民事法律中“法无规定即为不禁止”的规则当然适用,但是这一规则的适用不是无条件的,不是绝对的。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解除,仍然要符合一般的法律关系运作的规律,而不能突破最基本的底线。”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茜也认为,宠物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无法对财产的收益进行处分。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狗,即使存在财产管理人,也不可能体现宠物狗的意志。
“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将财产转给宠物,并不意味着没有办法在自己身后保证宠物的快乐生活。通过与自己可信赖之人签订合同进行委托,将部分遗产的管理权赋予该人并由该人承诺照顾宠物的生活,同时由第三人来负责监督该人的行为。这种类似于信托的遗产处分方式既合法,又能最大化地体现立遗嘱人的意志。”邹伙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该不该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
早在2015年11月7日举办的“《民法典》与动物、环境”学术研讨会上,相关专家学者就曾对《民法典》中应涉及动物保护内容进行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曾在这次会议上指出,“人与动物的区分仍是最基本的社会伦理,给动物法律主体资格将从根本上动摇法律关系的内涵。何况给动物法律主体资格,对动物保护的作用有限,不给动物法律主体地位,并不影响动物保护 。”
但也有声音表示,许多欧洲国家都已认可动物不是“物”,而是有感知的生命,需要考虑到这种在老百姓中有普遍共识的事实。
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认为,究竟哪些事物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应当仅仅着眼于生物学、心理学标准, 也不能够仅仅以成年的自然人为标尺来判断, 而是应当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来设定,作为纯获利益的法律关系参加者, 动物完全能够成为一种特殊主体。
对于是否应当对于动物赋予人格权予以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曾提出“建立法律物格”的设想,通过将动物放到“生命物格”,即民法对物的最高保护地位,让民法对它们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通过以物格制度对动物等物加以保护,避免人格权在物的领域中不恰当的行使所有权损害动物的福利,同时也不会违反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不会与民法社会及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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