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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虚假陈述案再起波澜 第二批股民拟索赔422万元

时间:2019-05-23 08:51:21   来源:每日商报

[导读]商报讯(记者张采)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澄星股份(600078)代码:600078)证券虚假陈述案再起波澜。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本周他们将代理第二批8位股民向南京中院起诉澄星股份,索赔金额约422万元。2月13日晚,澄星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商报讯(记者张采)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澄星股份(600078)代码:600078)证券虚假陈述案再起波澜。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本周他们将代理第二批8位股民向南京中院起诉澄星股份,索赔金额约422万元。

2月13日晚,澄星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二、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兴、周忠明等20人分别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3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周忠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傅本度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今年3月我们率先代理首批10位股民向南京中院起诉澄星股份,索赔金额约642万元。本周我们将提交第二批起诉材料,同时继续征集符合条件的股民参加索赔。”厉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买入澄星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从2012年3月1日到2016年2月底)、详细联系方式。同时,投资者也可以拨打证券维权热线13806513406进行相关咨询。

编辑:zmh

关键字:澄星股份索赔股民第二批422万元波澜证券投资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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