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管部门半个月查处“车窗抛物”450起
时间:2019-05-17 10:02:58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交管部门半个月查处“车窗抛物”450起 徐燕 通讯员 焦轩 刘媛
网上天津讯 正在行驶的车辆,车窗突然打开,一团垃圾杂物随手就被扔了出来。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而这种行为不仅不文明,更属于违法行为。自《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近半个月以来,本市公安交管部门共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物违法行为约450起。
一辆在路口停车等灯的小客车,随意抛出了一团废纸;一辆正在路口右转的SUV,后排位置的车窗突然打开,一个饮料瓶顺势被扔在道路上。车窗抛物行为不仅不文明,还会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并对交通安全构成很大隐患。这些违法瞬间,都被执勤交警看到,并当场对违法驾驶人和乘车人依法做出处罚。
坐在行驶的车辆中随手向外抛垃圾,这种行为对于个别人来说可能“习以为常”,但实际上这已经构成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条中明确规定,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而且这在法律层面中也并非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因此,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车窗抛物行为都是违法的。
《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全市各区范围内,进一步对车辆行驶中驾乘人员向车外抛物的违法行为开展治理。据统计,自5月1日以来的半个月内,公安交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查处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约450起,其中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违法行为占比超过9成,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款50元;而驾驶人在行车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依法会被处罚款100元。公安交管部门提示驾驶人,可以在车内准备一个垃圾袋,在到达目的地停车后,将垃圾袋扔到垃圾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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