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首页
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 > 正文


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相关信息 不得擅自公布

时间:2019-05-17 09:42:48   来源:中国网

[导读]规定由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相关信息。

中国网5月16日讯 据农业农村部消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由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相关信息。

《通知》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规定开展抽检工作,生猪产品或猪肉制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及时将阳性样品送至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检。

《通知》指出,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复检单位应在收到疑似阳性样品之日起5日内出具复检结果。

《通知》要求,复检结果为阳性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自收到检测报告起应在24小时内主动上报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通知》指出,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的48小时内将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阳性结果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按规定报送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编辑:zmh

关键字:非洲猪瘟病毒通知农业农村阳性监管部门

声明:网上天津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9528213;1482795735 E-MAIL:14827957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