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锦绣未央》被认定抄袭 有近3万字相同或实质相似
时间:2019-05-09 09:39:04 来源:北京晚报
[导读]小说《锦绣未央》被认定抄袭法院认为有近3万字相同或实质相似本报讯(记者张蕾)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周静小说《锦绣未央》中有116处语句及2处情节与沈文文的自创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涉及字数近3万字,已构成对沈文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判令周静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沈文文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1
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周静小说《锦绣未央》中有116处语句及2处情节与沈文文的自创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涉及字数近3万字,已构成对沈文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判令周静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沈文文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1.65万元。
沈文文诉称,其以“追月逐花”为笔名创作了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该作品于2009年7月1日由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她发现周静以“秦简”为笔名创作的小说《庶女有毒》,更名为《锦绣未央》一书中未经许可抄袭了580句语句和2处情节。
庭审中周静的代理人辩称,原告主张的580句语句抄袭中,有11句为在先创作的其他小说已发表过的内容,其他语句则大多为惯常表达。2处情节抄袭中均为公知领域题材和惯常写法,并非沈文文独创,且并不相似。代理人还称,周静出版《锦绣未央》一书税后获利仅6万元,该书在“潇湘书院”网站登载的收益则未统计过。
法院审理确认,沈文文指控的580句语句侵权部分可归为127处。其中116处语句、近3万字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构成对沈文文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如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采用了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
法院认为,将116处被控侵权语句回归于其所在的段落、篇章之中,结合上下文衔接进行整体比对,可以认定上述语句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文学作品的常见表达。
沈文文所列的两处被抄袭情节为“二月出生”、“寄养乡下”。对此法院认为,该情节经由下至上逐步抽象后,在人物设置及关系、故事前后衔接以及具体细节设计上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两书在上述情节中,均塑造了“被弃的公主/千金小姐”、“刻薄的洗衣村妇”、“弃女的皇帝/丞相父亲”等非常具体的人物;设计了“大门打开一个灵动秀美但衣衫褴褛的女孩去洗衣”的出场方式,以及“因二月出生被父母抛弃”、“洗衣服被村姑羞辱”等具体的矛盾冲突。
两书均将上述情节置于开头,从而引出萧美儿/李未央的传奇故事。因此,《锦绣未央》在上述情节中,采用了《身历六帝宠不衰》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节,属于对沈文文《身历六帝宠不衰》著作权的侵害。
因周静未提交任何获利证据,法院综合相关因素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为12万元。关于律师费、公证费1.65万元,法院则全额支持。法院同时判决本案另一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锦绣未央》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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