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不安全 卖家被判加倍赔偿
时间:2019-05-08 07:41:2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导读]网购食品不安全卖家被判加倍赔偿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法制网讯记者徐鹏通讯员卢伟杰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作为消费者我们乐于享受“买买买”带来的愉悦感。如果受到欺骗,我们应该如何去维护我们自身的权利,让欺骗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呢?2017年4月19日,迟某从购物网站上的某水产公司开设的海味旗舰店购买共计13050元的海米,食用后出现肠胃不适、恶心等症状。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卢伟杰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作为消费者我们乐于享受“买买买”带来的愉悦感。如果受到欺骗,我们应该如何去维护我们自身的权利,让欺骗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呢?
2017年4月19日,迟某从购物网站上的某水产公司开设的海味旗舰店购买共计13050元的海米,食用后出现肠胃不适、恶心等症状。察觉到不对劲儿,将购买的海米送检后发现,所购海米含有大量二氧化硫(国家标准为不得使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迟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某水产公司辩称:迟某购买涉案食品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迟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的抽样、送检程序不规范,而且只有一个样品批次的检验报告,因此该检测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食品的检测及其结论的得出,应充分考虑“带入原则”和干货海米的特殊工艺流程,而不应机械判断。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迟某的诉讼请求。
文登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迟某退还货款13050元,并赔偿损失。某水产公司不服判决,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水产公司一次性支付迟某50000元。
法官析法
根据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均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涉案海米由某水产公司生产并在其网店中销售,经威海市文登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涉案海米中含有二氧化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水产公司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迟某作为消费者要求某水产公司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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