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巴南违法遭罚 账外暗中给代理人约定外利益
时间:2019-05-08 07:3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显示,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存在账外暗中给予保险代理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销售人员熊令永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显示,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存在账外暗中给予保险代理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销售人员熊令永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经查,在保单号为11808343900529685671、11808343900548685315的两笔商业车险保单承保过程中,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销售人员熊令永为获取业务,账外暗中给予重庆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合计金额1625.94元。
上述账外暗中给予保险代理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罚款6万元;对熊令永警告并罚款2万元。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熊令永: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号18幢2楼、3楼部分
主要负责人:马培忠
当事人:熊令永
身份证号:50023519860927****
职务: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工作人员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保单号为11808343900529685671、11808343900548685315的两笔商业车险保单承保过程中,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销售人员熊令永为获取业务,账外暗中给予重庆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合计金额1625.94元。
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销售人员熊令永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账外暗中给予保险代理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罚款6万元;对熊令永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银保监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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