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时间:2019-05-02 10:08:04 来源:扬子晚报
[导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不得泄露、散布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不得擅自将乙方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宣传……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日前联合制定了《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不得泄露、散布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不得擅自将乙方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宣传……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日前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适用培训对象(学生)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合同》中明确,甲方应在其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教育培训资质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提供与其资质和承诺相符的教育培训项目。针对家长们比较关心的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安全问题,《合同》中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在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开具合法票据,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开设并使用学杂费专用账户,足额留存学习保障金,保障其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学活动。
家长与培训机构的纠纷,不少是发生在退费时,为减少此类纠纷,《合同》中规定:培训机构因为自身要求解除培训合同,或者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应该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如果学生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双方也要约定如何解决,是否退还费用。此外,如果退钱,双方还应约定在多少工作日内退费。
培训机构拿学生打广告?《合同》中规定:培训机构不得泄露、散布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不得擅自将学生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宣传。与此同时,学生及家长也应当尊重培训机构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教学培训活动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于培训机构拥有知识产权的教学材料或课件,学生及家长不得擅自复制、散发、销售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和传播。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争议,且双方没办法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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