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史上最强”强执十二条今起执行 今后“老赖”的日子更难过了!
时间:2019-05-02 09:17:01 来源:钱江晚报
[导读]“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报告财产不实,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这,这,这,还是舒适惬意的假期节奏吗。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报告财产不实,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这,这,这,还是舒适惬意的假期节奏吗。
这里对应的是一批特殊的人群,他们有个共同的身份,叫“老赖”。
从今天(5月1日)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正式施行,被称为浙江法院“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
2019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成效后的第一年,为了完善执行长效机制,构建起“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大格局,是以再下一剂猛药,出台该《意见》。
在日前浙江高院召开的“打击拒不执行违法犯罪,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新闻发布会上,有一系列相关数据通报。
比如——
●浙江法院2018年共办结执行案件67.6万件,人均结案295件,全国第一。
●审结拒不执行犯罪案件434件,定罪判刑452人。相比2017年定罪判刑205件222人,结案数和判刑人数均增长一倍以上。
●从量刑上看,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实刑占比为58%,同比提高16%,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不断增强。
●浙江高院去年会同其他部门出台《浙江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依托该方案,布控195010人,抓获42928人,使逃避执行者逃无可逃。
但是——
“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向法院如实报告其财产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每一个案件法院都发出了《财产报告令》,但是实际情况是,被执行人报告的不足5%,如实报告的不足1%,使得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形同虚设。”浙江省高院副院长陈志君说,房产是执行的主要财产,而拒不腾房在执行中是非常普遍的一个问题,有的让年迈的爷爷奶奶居住,有的把煤气瓶放置于门口,有的以自伤自残、跳搂等方式拒绝腾房,每年都有数百起。还有虚构债务、虚假租赁对抗执行的行为,更有擅自处置法院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这些都是法院打击的重点。
现在“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十二条力度更大,措施更为清晰和明确。
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 财产网上查控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婚姻、持有的证照、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调查。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
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
3. 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五、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六、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十、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一千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
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具有积极履行债务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
具有特殊情形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报经批准。具体情形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金钱给付类民事执行案件。
同一被执行人在同一执行法院内具有系列执行案件,可以基于其中一个案件实施本意见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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