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宏夫妇或成“老赖”?若成真两人麻烦就大了
时间:2019-05-01 07:04:15 来源:券商中国
[导读](原标题:李彦宏夫妇或成 "老赖 "?作家较真儿申请执行,若真被列入失信名单,两夫妇麻烦就大了)近几日,百度实控人李彦宏夫妇被申请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事件在微博逐渐发酵,久被诟病的百度何时才能摆脱知识产权侵权的帽子?
近几日,百度实控人李彦宏夫妇被申请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事件在微博逐渐发酵,久被诟病的百度何时才能摆脱知识产权侵权的帽子?
4月24日,作家陈平(微博昵称:陈文伍)在微博上表示,因百度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作出的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判决,自己已于4月22日向北京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的同时,已申请将百度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彦宏、马东敏等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百度二审被判侵权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9月18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定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百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手机“hao123”小说栏目中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修改权的行为向原告陈平致歉;并赔偿原告陈平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和合理支出二千元。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百度公司经营的手机百度客户端中使用了涉案二本图书(《八〇后作家访谈录》和《80后作家访谈录Ⅱ》)的部分内容,其中部分内容与涉案图书不完全一致,该行为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修改权,百度公司应对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但百度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但被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8年10度起诉百度
陈平强调,早在2011年3月31日,自己就曾因百度文库侵权盗版问题,公开要求百度文库停止侵权盗版、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然而百度公司均以删除了事,不回复,不支付稿酬,更不赔偿。陈平说,“(维权)已经花了近五十万了,花光了我所有积蓄,还借了五万多了。总不至今让维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吧?”
据了解,陈平与百度的著作权纠纷可以追溯到2014年,此次申请强制执行的为第5案。陈平表示,截至目前,自己起诉百度侵权系列案已达10个,其中第6至第10案已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得正式立案,第2到第5个案子都还在过程中。
“本人起诉百度公司侵权盗版,是为了让百度公司为其错误和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将百度实际控制人李彦宏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也同样是为了让百度和实际控制人李彦宏为其错误和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陈平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希望通过将李彦宏、马东敏等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促使百度尽快履行生效判决和解决问题。
或将无法担任百度高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提到: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几乎无法再获得任何贷款,甚至其就业、日常出行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于2014年会签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包括: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换言之,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不仅李彦宏个人的出行、消费等会受到限制,甚至无法继续担任百度公司高管。
明星企业高管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事实上,此前早有明星企业高管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先例。
2018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轮候查封金立通信董事长刘立荣名下1台车辆,轮候冻结持有的公司股权,划扣其公积金账户32.94万元,还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今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显示,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左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百度公司此前曾因未履行 (2017)粤0106民初3764号案判决,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执行案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执22542号。
从2019年春晚豪掷9亿元红包,到被申请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明星企业的成功与失落只在一瞬间。百度李彦宏究竟是否会成为下一个失信大佬?
声明:网上天津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9528213;1482795735 E-MAIL:14827957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