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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时间:2019-04-30 08:04:36   来源:法制日报

[导读]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对话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事务部副主任王莉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李静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法制日报》记者韩丹东《法制日报》实习生姜珊生理结构具有特殊性女职工应受特殊保护记者:相对于男性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有特殊之处。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对话人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事务部副主任 王莉莉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 李 静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艳辉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姜 珊

生理结构具有特殊性

女职工应受特殊保护

记者:相对于男性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有特殊之处。

李静:由于生理结构特征,女性承担了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的责任,包括繁衍、生育等一系列社会责任,比男性承担的社会责任多一些,因此女性的劳动权益保护特别重要。所以,除了一些比较高危的、重体力的职业要避免让女性职工承担外,还应注意劳动条件的保护。

王艳辉:女性作为职场中特殊保护的群体,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女性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时间、休息制度都作了详细规定。相对于男性劳动者,针对女性劳动者的相关规定特别之处应该就在于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身体特殊时期内可以不承担身体状况不适应的工作内容。

随着近年来科技水平的提高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女性在职场中已经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是由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导致在某些时刻会有特殊的需求。通过法律给予女性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女性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还可以调动和保护女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惩罚措施相对疲软

细化法规保障权益

记者: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有些招聘启事虽然未明确排除女性,但也有其他苛刻条件。您认为应该如何从长远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王莉莉:如公司违法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可启动法律程序(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即2N,N为工作年限)。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已婚已育的女性对企业而言看起来也不“安全”了。女职工的工作压力、家庭压力都不小,如果企业再通过各种手段来排挤女职工,那么女职工的职场环境将越来越恶化,甚至有些女职工为了保住职位或升职加薪,将婚育时间无限延期。

王艳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非法律规定缺位,而是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相应的惩罚措施疲软,目前还仅仅停留在“责令整改”的层面上,对于很多企业的约束力达不到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则是相对于劳动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依然处于强势地位,在考虑用工成本的前提下往往会选择放弃女性职工。

我建议,第一,从立法层面制定更详细和强硬的惩罚规则,增加具体惩罚性条款,让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因付出巨大代价而不敢轻易侵犯女员工的劳动利益;第二,国家应意识到改变这种职场中的性别歧视并非是用工单位一方面的责任,国家也应给与更多支持,例如制定完善相应的育儿制度,男性也可以有育儿的假期、女性可以有弹性工作时间等;第三,女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以诚信为基础,建立相互信任的良性劳动关系,女性劳动者在入职前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及婚育计划,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安排与其相适应的工作内容,营造更和谐、有效的劳动关系。

记者:近年来各地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待孕期、更年期等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查阅这些规定,多数既没有强制性,也没有对不执行规定的企业和单位提出明确的惩罚措施。对于这类问题您怎么看?如何才能更有效地保障女职工在此期间的权益?

李静:关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很完善,需要的是一些配套细则以及比较具体的实施方案。有了这些细则方案,用人单位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既可以保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能规范用人单位的一些行为。当然,这些细则和方案要有地域性区别。

王艳辉:目前的惩罚性措施相对疲软。一方面在法律法规制定时,并没有配备配套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使得一些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另一方面相关的职能部门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

建议首先从立法层面以更强硬的措施推动落实,增加具体惩罚性条款,让那些不良用人单位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其次是相关职能部门要畅通、简化举报渠道,例如设立举报奖金,让遭受歧视待遇的女性有渠道为自己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发声,同时也敢于、乐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积极分担生育成本

记者:一些企业确实面临用工成本的问题,为此社会上一直有声音建议加大财政补贴,把用人单位兑现女性劳动者权益所付出的成本揽下来,但截至目前,一些成本还是普遍由用人单位承担。

王莉莉:对于企业而言,女职工的孕产确实会给企业增加不少的成本和压力。目前,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是由社保的生育津贴来支付的,这给企业减轻了几个月的工资压力,但哺乳假、保胎假等其他特殊假期的成本还是由单位自行承担。

王艳辉:企业用工成本是现实问题,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工资奖金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工作却没人做或者还要再请人做,还不能辞退女职工,很多刚刚起步的小微企业确实面临非常大的经济压力。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一味给企业施加压力,这样陷入企业不敢聘用未婚未育女性的恶性循环。目前,应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女员工的生育成本应当由整个社会来分担。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是用人单位承担缴纳保险的义务,但只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女性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这也是很多女职工在怀孕后去找工作的原因。

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鼓励机制。例如,如果企业录用一定比例的女性员工并且不存在孕期解除合同情况的,可以在税收方面适当减免。国家不能只是单方面要求企业给予女性公平的就业机会,也应当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为企业的发展考虑并给予实际的帮扶,这样才能让企业真正接受女职工,也能推动企业良性发展。

国家、用工单位、女职工本身和家庭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国家应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并制定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育儿制度;用工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女职工本身应富有责任心,在怀孕或生育期间尽量完成自身可以承担的工作;女职工家庭也应适当在育儿期间给女职工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编辑:zmh

关键字:职工劳动女性企业权益生育单位制度保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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