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与有效监管的思考
时间:2019-04-13 07:47:41 来源:金融时报
[导读]今年“3·15”晚会上曝光多家科技公司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牟利所引发的讨论与担忧还未退去热度,近日,又一则消息引起坊间震动——据消息人士透露,某业内知名招聘数据公司被查封,多名高管、员工接受警方调查。据悉,这可能与该公司未经授权获取和使用简历、贩卖简历信息等涉嫌侵犯用户隐私权、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关。此前的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旗下数据库中涉及逾亿自然人简历信息。
今年“3·15”晚会上曝光多家科技公司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牟利所引发的讨论与担忧还未退去热度,近日,又一则消息引起坊间震动——据消息人士透露,某业内知名招聘数据公司被查封,多名高管、员工接受警方调查。据悉,这可能与该公司未经授权获取和使用简历、贩卖简历信息等涉嫌侵犯用户隐私权、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关。此前的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旗下数据库中涉及逾亿自然人简历信息。
目前,相关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但是被这则消息再一次推向台前的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与有效监管等问题却值得深思。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探讨:
第一点,技术所衍生出的新兴领域不是法外之地,防风险应是大数据时代的永恒主题。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与物质资产和人力资本同样重要的基础生产要素,庞大的数据资源甚至被称为未来的“新石油”。因此,以之为概念或“卖点”的科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他们视数据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纷纷投身大数据衍生的蓝海。
诚然,这些站在科技应用最前沿的公司,在促进创新、刺激消费以及便利生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与之所伴生的信息安全挑战也不容忽视。当人们津津乐道于今天我们“生活在了APP里”,相对应的则是“信息裸奔”的风险。
以上述招聘数据公司为例,其商业模式可以概括为“获取简历—商业变现”。然而,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技术违规获取其他招聘网站数据信息;旗下产品是否存在未经用户明确同意,将个人信息共享给第三方的行为?这些决定了其是否违背了公共利益甚至触犯了法律底线。
而这已经不仅仅是个案。从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维权案例的增长比例看,信息安全相关领域正成为“重灾区”。今年“3·15”晚会上被曝光的几家科技公司,有的是基于大数据的广告投放商,有的是金融科技服务类公司,但都存在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客,侵犯公民权益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与数据信息安全相关的条例、法规加速落地施行。2017年5月,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实施,明文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2018年5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发布,对“个人敏感信息”及“个人一般信息标准”作出清晰界定。
因此,对于掌握着大数据以及先进技术的公司而言,必须提高相关法律意识。此外,从主观上,不能以侵害个人信息安全为代价;从客观上,应该运用技术加以有效隔离,设置安全红线。
第二点,资本在积极参与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同时,需要做好功课、有效甄别,避免资源浪费。
上文所提及的几家涉事科技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因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概念而成为资本的宠儿。笔者通过公开资料了解到,上述公司几乎全部获得了多家知名私募股权投资(PE)、风投(VC)的融资支持,其中甚至不乏新三板挂牌以及拟赴美上市企业。
然而,一旦这些企业陷入负面消息甚至触犯法律,不仅前期投资资金可能打了水漂,造成资源浪费,一些后续进入公众投资领域的公司还可能给中小投资者带来风险。
这就要求PE/VC等机构增强投研能力,加大投后管理力度,在识别“真创新”“硬科技”企业的同时,增强对科技企业合规性的关注,让资本与真正优质的企业对接。
事实上,去年私募行业的“寒冬”正是与一批违规P2P平台的相继曝光与倒闭相关,致使投资者受损而出现“募集难”现象。对于私募行业而言,这无疑是前车之鉴——“风口”并不等同于优质、安全。
当前,设立科创板与试点注册制备受期待,作为连接早期初创阶段高新技术企业与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修炼“内功”,擦亮“慧眼”,不仅是私募行业自身的需求,也是对整个市场和投资者的负责任之举。
第三点,政策监管须与时俱进。
规范科技企业行为,保障信息安全,让大数据等新兴科技真正转化为有益经济转型发展的动力,这些不能仅靠企业自觉、个人维权以及市场机构,还必须依靠有效的监管。
科技创新与监管是近年来的重大课题。由于其特有的专业性与多样化,对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监管往往“慢上半拍”。笔者认为,要想让监管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甚至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需要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个是判断标准问题。创新离不开监管层的正确判断,而其标准就在于是否是正面的、积极的、有前景的创新,能否解决现存问题,弥补固有短板。以金融科技为例,近年来,金融科技创新加快推进,对此,监管层从其金融本质入手进行监管,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例如,对P2P网贷平台的不断规范,对利用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及时叫停等,都是作好预判,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市场秩序的有效监管举措。
另一个是学习与实践问题。大数据时代,监管者一方面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和专业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让科技为己所用,将创新运用到提高监管效率、防范系统性风险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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