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要闻 文化 企业 理财 保险 消费 公司 区域 创业 责任 时评 调查
首页 > 财经频道 > 理财投资 > 正文


天安人寿吉林违规遭罚 保险销售人员档案未准确登记

时间:2019-04-13 07:42:0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显示,检查发现,2017年6月,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吉林分公司存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未能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的违规行为。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显示,检查发现,2017年6月,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吉林分公司存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未能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的违规行为。天安人寿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当事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3000号上东国际A座1901-1915室、2001-2007室、2101-2114室、2401-2414室

法定代表人:韩雪冰

经查,2017年6月,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未能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销售人员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

编辑:zmh

关键字:保险销售人员天安人寿从业处罚档案银保监违规办法

声明:网上天津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9528213;1482795735 E-MAIL:14827957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