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近600万元水痘流感疫苗,山东一生物公司五人获刑
时间:2019-04-05 07:42:48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导读]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流感、狂犬病疫苗等多种药品销售给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个人,销售额达到593万元。
山东一家生物公司将流感、狂犬病疫苗等多种药品销售给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个人,销售额达到593万元。近日,该公司及五名相关责任人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处以罚金或有期徒刑,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十年。
公司被罚100万 四名直接责任人获刑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发布的(2017)鲁0103刑初40号判决书显示,济南兆信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法定代表人刘某民,2011年2月取得批发生物制品(含疫苗)的经营许可,2014年11月更名为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信公司)。
2014年初,兆信公司为增加疫苗销量,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民决定向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庞某卫(已判刑)销售疫苗,并安排四人具体经办该项业务,其中任某元提供销售价格,黄某峰联系供货品种,张某荣接收销售货款,鲁某海安排配送发货。
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兆信公司及上述四人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向庞某卫销售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多种药品,销售金额合计256.5767万元。
2016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掌握了兆信公司涉嫌向庞某卫非法销售疫苗的犯罪线索,后于同年3月至4月将上述四人抓获或通知到案。
2018年3月28日,市中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单位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任某元、黄某峰、张某荣、鲁某海均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五万元。
法定代表人获刑十年 上诉后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30日,市中区法院作出另一份刑事判决,依法追究兆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民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兆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民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庞某卫、季某娟销售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多种药品,销售金额合计592.9737万元。其中,向庞某卫销售金额256.5767万元,向季某娟销售金额336.3970万元。
市中区法院判决,刘某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民不服,提出上诉,理由之一为“原判认定其一人授意和决定公司向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个人销售疫苗有误”。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民作为兆信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的经营管理工作,为增加公司销售额,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疫苗销售规定,决定、授意公司违规向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个人销售疫苗。公司内部违规销售疫苗时,在提货、发货、收款等环节中均存在违规操作情节,以及公司采取措施规避监管机关监管等事项,刘某民对此都是知情的。对公司非法经营过程中的某些具体事项不完全知悉,不影响对刘某民的责任认定。
2018年11月28日,济南中院对刘某民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人发现漏罪 再审加重刑罚
在市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2019)鲁0103刑初35号判决书中,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鲁某海、张某荣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2018年11月9日,本案被押回重审。
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初,刘某民在向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季某娟销售疫苗的过程中,鲁某海、张某荣均有参与,其中鲁某海负责联系销售、安排发货,张某荣负责接收货款、通知发货,销售款项存入兆信公司控制使用的“刘某某”“张某荣”的个人银行账户。至2015年5月,鲁某海、张某荣参与向季某娟销售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等药品,销售金额合计336.3970万元。
法院认为,鲁某海、张某荣二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2019年3月13日,市中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鲁某海犯非法经营罪,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荣犯非法经营罪,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原题为:《非法销售近600万元水痘流感疫苗山东一生物公司五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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