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妨碍市场公平法规,不妨更快些
时间:2019-04-01 09:05:12 来源:新京报
[导读]清理妨碍市场公平法规,不妨更快些■社论通过清理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法规制度方能更好地发挥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从而真正激发市场主体内在活力。近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针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多项要求,强调聚焦短板弱项,进一步破除市场主体运行的痛点堵点,切实加大营商环境优化力度。会议决定加快清理有违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制度,推进公正监管公平竞争,落实市场竞争中性原则,以维护自由贸易,释放市场活力。
通过清理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法规制度方能更好地发挥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从而真正激发市场主体内在活力。
近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针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多项要求,强调聚焦短板弱项,进一步破除市场主体运行的痛点堵点,切实加大营商环境优化力度。会议决定加快清理有违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制度,推进公正监管公平竞争,落实市场竞争中性原则,以维护自由贸易,释放市场活力。
当前我国着力从税收政策、货币工具、融资环境、法规制度等各个方面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实体经济发展活力,扩大对外开放力度,助力经济良性循环。但从市场经济理论来看,政策利好最终要落实于市场主体,尊重市场公平竞争、资源配置客观规律。这次加快清理有违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制度,可谓正当其时。
放眼现实,完全公平的市场竞争并不容易实现。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对企业的进入、交易、退出等经济活动设置了过高的门槛,甚至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进行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政策倾斜,严重阻碍市场竞争,对自由贸易和对外开放产生了不利影响。在清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法规制度方面,一些地方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另外,一些法规有的因为制定时间较早,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有的因为上位法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衔接、配套;有的由于操作性不强,出现了法规虚置现象。
针对这一现象,此前,辽宁、吉林、陕西等多地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清理修改有悖市场公平竞争的法规制度,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如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虽然,各地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具体而言,随着经济发展中新问题的出现,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减税降费、打破投资障碍方面,相关法规还有待进一步清理优化。以企业注销办理为例,一些地方对于内外资的手续要求相差甚远,外资注销涉及税务、海关、外管、技术监督局等多达10个部门,仅公示环节就须45天,流程繁琐且耗时冗长。而一些地方仍然坚持某些行业的户籍准入制度,这既不利于就业,也限制了行业的发展。
在加快经济转型、稳定就业、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等背景下,地方和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快相关法规的清理力度和速度。尤其是到了地方,更需要意识到,通过清理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法规制度方能更好地发挥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从而真正激发市场主体内在活力。
如果说减税降费有力减轻了民营企业的负担,那么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便是从长远上净化经济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一剂良药,是助力实体经济良性循环和稳健运行的重要环节。而有关方面也不妨展开调研以及第三方评估,来寻找到“清理”面临的难点,总结与推广一些地方的先进经验。在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覆盖,则能有效遏制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等边缘问题,让所有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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