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校园霸凌者被判8年 司法能否再度审视
时间:2019-03-27 09:44:00 来源:新京报
[导读]本案虽然不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但结合校园霸凌的社会问题,依然值得司法机关从正当防卫角度再度审视。据报道,2014年4月30日上午,陈某与同校学生李某在学校食堂排队买早餐,李某踩了陈某一脚,二人发生口
本案虽然不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但结合校园霸凌的社会问题,依然值得司法机关从正当防卫角度再度审视。
据报道,2014年4月30日上午,陈某与同校学生李某在学校食堂排队买早餐,李某踩了陈某一脚,二人发生口角和抓打。当日上午,李某等人在教学楼厕所楼梯等处,对陈某两次进行殴打;中午放学时,李某等人告诉陈某,下午他们二人要进行“单杀”(一人拿一把刀对杀)。正是在单杀中,李某被刺死,陈某则身负重伤。15周岁的陈某最终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
本案一审开始,陈某的辩护律师就坚持本案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陈某父母一直坚持申诉,直到近日最高院接收了申诉材料。
从报道披露的案件事实看,本案虽然不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但结合校园霸凌的社会问题,依然可以从正当防卫角度作出分析,值得司法机关再度审视。
根据报道,受害人李某是典型的校园小霸王,此案起因也正在于李某无事生非挑衅陈某,并多番纠缠、威胁。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陈某面对李某的多番挑衅,是否有其他选择,是否可以事先躲避,或者至少不应该前往“单杀”。
从报道还原的案件细节来看,在李某长期霸凌的背景下,对陈某来说,除了被迫面对“单杀”之外,没有其他办法能够逃脱被霸凌的局面。学校管不住,家人也无法管,七八个同学在场都无法解围。因此本案不能简单认定双方系斗殴约架。陈某携刀行为依然可以认定为预备防卫。
那么,在“单杀”现场,陈某的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报道,李某一方十几人将陈某团团围住,李某动手殴打陈某,陈某持刀反击,双方互刺,而后陈某跑离求助,李某追赶,半路倒地不治身亡。
当地法院认定,“陈某在主观上有追求伤害对方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卡子刀刺杀对方胸部,并致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种简单化的说理是不够的。因为正当防卫在表面上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情节,正当防卫者在主观上当然是追求伤害对方。区别在于,该伤害行为的动机是斗气泄愤还是防卫;是在自身没有危险的情况下伤害对方,还是为了制止对方的伤害行为而进行防卫。
所以,就本案中发生在“单杀”现场的情节而言,关键要点在于,如何区别陈某的反击行为是出于斗气、泄愤的意图,还是出于防卫意图。
从本案中多位亲历案件整个过程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来看,陈某在案发前确实多次忍让,试图避免发生冲突,且也采取了多种办法试图制止对方继续挑衅行凶,其获取刀具也系发生在“单杀”几乎不可避免之前的短暂时间内,而非提前事先准备。另外再考虑到陈某在刺伤李某后,第一反应是逃脱求助,而非继续攻击置人死地,也可以判断出,陈某并非积极主动的攻击者,其本质上仍处于防守的状态。
因此,本案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基本刑事证据原则,陈某系出于恐惧、威胁而进行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司法机关有必要重新对待此案,辨析陈某属于正当防卫。至于是否超过防卫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则属于另外一个问题。
陈某校园霸凌防卫案实际上也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考验。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需要超越简单化适用法律的机械思维,不能单纯以案件结果来论轻重,而应当回归到对人和社会本身的审视,通过司法精细化,实现对个人“罪当其过,罚当其罪”的个案正义,经由个案正义实现社会正义。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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