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自创教材远销海外 三天造就“国学教授”
时间:2019-03-26 08:53:38 来源:央广网
[导读]非法组织自创教材非法敛财远销海外,三天造就“国学教授”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组织,名头听上去响当当,貌似相当高大上,实际上却可能藏着一些“大坑”。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这样几个组织——中华民族文化艺术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教育委员会,听起来高大上吧,但它们就曾被群众举报涉嫌非法组织,假借服务“国家战略”名义,打着推广国学的幌子,骗钱敛财。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组织,名头听上去响当当,貌似相当高大上,实际上却可能藏着一些“大坑”。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这样几个组织——中华民族文化艺术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教育委员会,听起来高大上吧,但它们就曾被群众举报涉嫌非法组织,假借服务“国家战略”名义,打着推广国学的幌子,骗钱敛财。民政部调查后发现,它们没有在任何一级管理机构登记过。
今年一月,民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教育委员会”及其设立的“中华民族文化艺术院”等相关机构予以取缔。它们到底什么来头、有什么套路?
非法组织号称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交30万3天培训出一个教授
在北京南五环外一个不起眼的院子里,窝藏着一个涉嫌非法活动的组织——中华民族文化艺术院。今年1月22号,民政部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其进行取缔。
民政部调查发现,“中华民族文化艺术院”在上海、广东、福建等十几个地方设有分院,通过招募代理分支机构,开展培训,出售书籍、绘画、音像产品以及认定“国学传承人”等多种方式敛财。张乐群是这个非法组织的责任人,在此前央视暗访中,张乐群曾向执法人员透露他们的“生意”十分红火:
“现在到处成立这个文化公司,成立各种的民办小学幼儿园,中学、大学、职业学校,很多现在都找我们,我们现在在全国也将近办了40多个分支机构。”
说完了组织的经营状况,张乐群还有模有样地介绍起了组织的级别和自己的身份,张口党中央,闭口国务院。
“我们是国务院批的、中央批的,属于国家成立这个部门,我们是副部级单位,艺术院跟文化部、教育部是两码事。我是新闻出版署调去的,但是我们现在在中央工作的人都是部长级,他们叫我张部长,张部长,是这个部。”
非法组织责任人张乐群称,甭管什么人,只要缴纳30万元就能有授牌权,可以向下一级的机构授牌并收费,还能通过开办国学班来创收,培训班的师资由他们来培训,只需要三天就能造就一个“国学教授”。
“像你们培训就三天,头一天讲,第二天讲,我们请几个人给你讲,讲完了最后一天开始考试,当场答卷,开卷考试,出的题也有,答案也有,都是我挑出来的,你照着抄一遍就齐了,然后我把教材给你,你再培训教授,讲来讲去你滚瓜烂熟了。”
既然要开班教学,那自然少不了教材。这个非法组织提供的配套服务是十分齐全,张乐群称,交30万元的加盟费,可以在他这里拿到60万元的书,这些书都是我国古代的《三字经》、《弟子规》等著作,配上他自己的画后印制成册。
“我这套书,现在俄罗斯要订我道德经这书十万本,美国的纽约都要成立我们这个分院,都要宣传这个中国文化,这套书国家定价380元一套,我才只收你们190元钱。”
从开班培训到加盟卖书,非法组织责任人张乐群打得一手如意算盘,敛财手段是一环套一环。“中华民族文化艺术院”的案子不是个例。当前,不少非法社会组织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甚至“亚洲”、“国际”等名称,打着服务“国家战略”旗号,冒充官方机构骗钱敛财,影响十分恶劣。
合法组织均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有登记,如查询不到一定是非法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截至目前,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超过82万个,其中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2300个。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非法社会组织也呈增长态势,特别是一些非法社会组织拉大旗作虎皮,行骗敛财,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然而却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攫取利益,冒充全国性社会组织。为什么从未登记过的组织为何能够大行其道,四处招摇撞骗?李逵和李鬼,又该如何辨别?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督一处处长刘宁宁告诉记者,非法社会组织之所以迷惑性强,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冒充的名头够响。
刘宁宁介绍,首先从名称上,很多非法社会组织与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名称极为类似,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从冠名上看,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等“高大上”的字样。从业务范围上看,非法社会组织善于“蹭热点”、打“擦边球”,往往跟风国家战略。
如果要了解国内某个社会组织是“李逵”还是“李鬼”,刘宁宁表示,可以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以及“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进行查询,如果查询不到就一定是非法社会组织。
专家:应将非法组织负责人纳入失信制裁机制
从去年4月1号到12月31号,民政部、公安部联合,集中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一大批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但是在取缔过程中,执法人员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督一处饶鹏飞介绍称:按照现行生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门的手段就是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取缔,取缔呢类似一种公告的性质,对责任人张乐群本人,法律没有规定能够对他进行处罚,这也是导致了非法组织的责任人其违法成本过低,而我们的执法成本又很高。所以这也是当前非法社会组织猖獗的其中一个原因。
对非法组织的责任人缺乏相应处罚手段,条例赋予的强制手段有限导致执法受阻,非法组织更名改姓后就又可以“东山再起”,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等……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民政执法部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政部门执法权限的规定。保障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的时候,有一些管用的、有用的执法手段,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期待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能够在充分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能够尽快地推出制度创新。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也建议民政部门能够和其它的执法部门,比如和公安部门进行通力合作,消除监管的孤岛现象,提升监管效能。
除此之外,为了避免非法组织被取缔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改头换面卷土重来,刘俊海称,有必要引入失信制裁机制,让非法组织的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除了传统的法律责任,我认为更有效的手段是信用制裁。应当采取双罚制,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对非法社会组织要追究它的法律责任。另外要把非法社会组织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也引进失信制裁的机制,比方说把他列入失信惩戒的范围,不能乘坐高铁、飞机,不能申请国家的资金支持、相关的荣誉称号等等。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督一处处长刘宁宁表示,今后民政部将一如既往地对非法社会组织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更重要的是,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以免上当受骗,由此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法律纠纷。如果人人都为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处出力、尽责任,非法社会组织就会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直到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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