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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险北分遭罚:违法变更营业场所 违规跨区域经营

时间:2019-03-26 08:37:5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5日讯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京银保监罚〔2019〕6号显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北分”)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规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京银保监罚〔2019〕6号显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北分”)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规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安诚财险北分处以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信息披露(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京银保监罚〔2019〕6号处罚决定。

经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北分)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规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安诚财险北分处以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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