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健康险 警惕“保证续保”承诺
时间:2019-03-14 09:37:51 来源:证券日报
[导读]315前夕,上海银保监局连发两份“保险风险提示‘3 15’特辑”。3月13日,上海保监局发布《保险风险提示“3 15”特辑(二)——区分长短健康险,认清“连续”非“保证”》,并表示,近年来,一年期及以下的短期健康险因其投保灵活和价格优势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与长期健康险不同,短期健康险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且并不保证续保。因此,上海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在投保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315前夕,上海银保监局连发两份“保险风险提示‘3.15’特辑”。
3月13日,上海保监局发布《保险风险提示“3.15”特辑(二)——区分长短健康险,认清“连续”非“保证”》,并表示,近年来,一年期及以下的短期健康险因其投保灵活和价格优势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与长期健康险不同,短期健康险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且并不保证续保。
因此,上海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在投保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认清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一年期及以下的短期健康险,不得经营长期健康险。
二是区分“保证续保”和“连续投保”。“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而某些公司在短期健康险产品中设置了“连续投保”条款,通常是指保险合同期满后,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连续投保本合同且不计算等待期(等待期:又叫“观察期”,时间一般为30天到180天不等,消费者在这段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合同约定。连续投保非保证续保,保险人可能拒绝投保人连续投保申请。
三是警惕“类保证续保”营销宣传承诺。对于非保证续保(如上述“连续投保”)的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停售、调整费率或推出替代的新产品等情况,届时保险消费者将会面临合同到期不能续保的风险。如果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提出了“几年续保不核保,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拒绝客户续保”等“类保证续保”营销宣传承诺,则消费者应关注此类承诺是否写入保险合同或注意留存有关证据,避免因缺乏依据而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上海银保监局建议消费者投保前明确自己的保险需求,全方位了解产品属性,综合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对于短期健康险产品,切莫将连续投保误以为保险公司保证续保,也不要轻信某些销售人员“类保证续保”口头承诺,以免在续保时遇到障碍,进而影响自身权益。
实际上,在3月11日,上海银保监局曾发布《“3.15”保险风险提示特辑(一)——保单“双录”须重视,自身权益勤维护》,并表示,“双录”是保险机构可回溯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还原保险销售关键环节、防范销售误导、切实维护投保人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上海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利用“双录”如实记录保险销售行为,既能敦促使销售人员如实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信息,减少销售误导,又便于在后期发生纠纷时及时查明事实,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因此,消费者应当充分认识“双录”重要性,一不怕烦,二务求真,通过如实呈现保险销售过程,对销售人员合规销售形成约束力。一旦发生保险纠纷,消费者也可以利用“双录”武器,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此外,购买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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