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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安排身后事 公证处帮忙解烦忧

时间:2019-03-13 09:34:45   来源:每日新报

[导读]公证与你同行 遗嘱安排身后事 公证处帮忙解烦忧 张家民

当事人李某于2018年6月22日来到公证处,称其有房屋两处,本人已经离异多年,只有一个孩子。现在自己身体不好,为了防止以后再婚时,再婚配偶及其子女因房产与自己的孩子争夺继承权,故想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遗嘱的形式确定继承人。

公证员在了解当事人李某需要办理的公证事项后,告知当事人李某应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公证员经审查核实认为,李某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李某未满60周岁,据公证员询问及观察,李某神智清醒,能如实陈述,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李某名下有房屋两处均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有合法的处分权。在明确了当事人的需求且审核完毕后,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并将办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保存。

公证小贴士: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4、遗嘱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包括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存折存单存款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明、股权证明等;

5、遗嘱文本(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6、遗嘱受益人身份证件。

新报记者 张家民

信息提供:天津市塘沽公证处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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