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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强制婚检的正当性在于保障结婚对象的知情权

时间:2019-03-10 10:19:54   来源:北京青年报

[导读]一种说法强制婚检的正当性在于保障结婚对象的知情权缪因知全国人大代表冯琪雅向本次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建议,恢复强制性婚前检查。冯琪雅认为,《婚姻法》取消强制性婚前检查规定后,由于新人的侥幸心理或不知情,导致先天不足婴儿出生,不仅影响小两口的家庭生活,还会加重社会负担,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

全国人大代表冯琪雅向本次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建议,恢复强制性婚前检查。冯琪雅认为,《婚姻法》取消强制性婚前检查规定后,由于新人的侥幸心理或不知情,导致先天不足婴儿出生,不仅影响小两口的家庭生活,还会加重社会负担,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

近年来,社会上要求恢复强制性婚前检查的建议越来越多,黑龙江、吉林、云南等省份已经恢复了强制婚检,与此同时,反对恢复强制婚检的意见也不少。笔者赞同冯琪雅代表的建议。婚检不仅有利于减少新生儿缺陷,而且强制婚检无需以限制婚姻自由为代价,相反,其正当性在于保障结婚对象的知情权,更有利于婚姻的稳固和谐。

婚前检查的本质是健康体检。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时,不再要求登记结婚时提交婚检合格证明,反映了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尊重,这一原则也无需改变。比起入学入职体检不合格带来的几乎必然的否定结果,婚检并不存在“不合格”一说。当事人了解婚检结果后,还是可以自愿选择结婚,但选择不结婚也不能说是婚检“害”的。

婚检的主要功能应在充分保障结婚对象的知情权,以及在知情基础之上的选择权。现代自由观下的婚姻可以容纳各种因素包括传染病或不生育,但不等于说一个人就无权在婚姻选择中拒绝这些因素。任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均有结婚的权利,但没有隐瞒结婚对象的权利。

何况,有些人并非刻意隐瞒,只是自己亦不知情。与其待到若干年后再表示歉意,不如事前就“强制信息披露”,让彼此面对真实后作出选择,免于将来互相指责、猜忌的风险,由此缔结的婚姻反而能更为稳固与长久。

有人可能会认为,既然婚检有益,为何不允许自愿,而非要强制?和入学入职强制体检的理由类似,强制婚检的理由包括:由于惰性或理念的问题,多数国人并未养成必要的定期体检的习惯,甚至有“不检查出来,就是没病”的讳疾忌医心理。新一代年轻人整体上更大的工作压力、更开放的社交习惯、各类成瘾物品的摄入,又确实带来了更多的身体隐患,少数人会刻意隐瞒自己的病患来追求“木已成舟”的结果。有些觉得婚检有必要的人,会碍于面子而不好意思向爱人提出,以免遭来“你敢怀疑我有病”的质疑,热恋中人,恐怕谈体检比谈钱更“伤感情”。

法律规定强制体检,其实是在比拟当事人在完全自由谈判的情境下做出的最优选择,即每个人都有权利了解自己和对象的健康状况,也有义务让对象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实际上,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7条仍然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第10条将此列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这仍然是很多婚姻中的定时炸弹,被隐瞒的一方包括其家属可以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从头否定整段婚姻的法律效力。

故而,体系性的制度改革措施包括:恢复强制婚前检查,但具体项目上以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的必要性为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继续坚持免费检查,需要实行收费检查的地区,应给予当事人更多自行选择项目的权利;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允许结婚对象本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隐瞒事由一年内提出。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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