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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前员工被判行贿罪 送礼300万拿下20亿债承销

时间:2019-03-07 08:46:08   来源:法眼看市

[导读]2018年8月,泰州交通产业集团原董事长黄金荣、财务总监吴菁受贿案一审宣判,长城证券(行情002939,诊股)也涉该案牵扯其中,员工被指向吴菁行贿金额达到300万元。日前,法眼从裁判文书网上获知长城证券前员工刘斯佳的一审判决,将行贿的更多细节揭开。老同事介绍业务1985年出生的刘斯佳与吴菁原系某银行泰州分行同事,吴菁比刘斯佳大15岁。

2018年8月,泰州交通产业集团原董事长黄金荣、财务总监吴菁受贿案一审宣判,长城证券(行情002939,诊股)也涉该案牵扯其中,员工被指向吴菁行贿金额达到300万元。

日前,法眼从裁判文书网上获知长城证券前员工刘斯佳的一审判决,将行贿的更多细节揭开。

老同事介绍业务

1985年出生的刘斯佳与吴菁原系某银行泰州分行同事,吴菁比刘斯佳大15岁。2015年10月,刘斯佳入职长城证券机构融资部,职责是开发业务,此时的吴菁已任泰州交通产业集团财务总监兼财务金融部部长。

2015年下半年,刘斯佳联系吴菁,表示自已已经到长城证券工作,希望在债券发行业务方面有所合作,吴菁表示同意了。当时,泰州交通产业集团正面临提升主体信用评级的问题,吴菁找到刘斯佳问其有没有路子。

据泰州交通产业集团原董事长黄金荣证言,当时正遇到集团主体信用级别升级,吴菁找长城证券的刘斯佳帮忙,刘斯佳联系了中诚信评级公司帮忙,顺利将泰州交通产业集团的信用评级指数提升到了AA+。

黄金荣表示:吴菁跟其说刘斯佳想接泰州交通产业集团的公司债发行业务,并说刘斯佳表示如果能够承接成功,会给其与吴菁好处费,其表示可以考虑。

海通证券(行情600837,诊股)无奈中途出局

当时,海通证券正在和泰州交通产业集团合作相关债券发行业务,已经提交了合作意向书。

后来刘斯佳也当面向黄金荣表达了想承接泰州交通产业集团公司债发行业务的想法,在泰州交通产业集团主体信用评级提升成功后,黄金荣认为刘斯佳这个人办事靠谱,另外吴菁也一直在推荐刘斯佳,其就决定停止与海通证券的合作,同意由刘斯佳的长城证券承接泰州交通产业集团的公司债发行业务,并商定发行规模是人民币20亿元,期限5年,承销费率年化千分之四。

据泰州交通产业集团财务金融部副部长钱某回忆,其按照吴菁要求就通知了海通证券的联系人乔某,乔某感到很无奈,因为海通证券的人已经进场在做相关工作了,而且与海通证券谈好的年化承销费率为千分之二,比长城证券低了一半。

法眼注意到,泰州交通产业集团为提升主体信用评级到AA+,也找到了海通证券,海通证券后联系联合资信评级公司,但联合资信表示等年报出来后帮助提升。

黄金荣表示,之所以同意刘斯佳承接债券发行项目,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刘斯佳在泰州交通产业集团主体信用评级方面做了贡献,二是吴菁的推荐,三是刘斯佳承诺事成之后会给其好处。

黄金荣、吴菁受贿案庭审现场

贿送300万好处费

2015年12月,在吴菁和泰州交通产业集团董事长黄金荣的帮助下,泰州交通产业集团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即由长城证券以高于其他券商公司的承销费率承揽到该公司2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发行业务。上述公司债于2016年4月初承销发行成功,后被告人刘斯佳为兑现事前承诺,于2016年4月底至2016年9、10月间,先后5次至泰州市万达广场吴菁租住的房屋内,送给吴菁人民币共计300万元。

吴菁证实,“没有其与黄金荣的帮助,刘斯佳不可能接到这笔业务,而且因这笔业务刘斯佳得了不少奖金,他送钱也是出于感谢。”

长城证券有明确规定,承揽业务过程中不允许有商业贿赂行为。而刘斯佳对吴菁的行贿款项,则是以第三方中介费用提取出来贿送的。

据长城证券投行事业部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罗某证实,2016年长城证券承接了泰州交通产业集团的一笔20亿元的公司债业务,公司直接扣除了4000万元承销费后,将其他的19.6亿元直接打到了泰州交通产业集团的账户上。

这4000万元公司需要支付项目费用、税费(包括营业税和投资者保护基金)、第三方的费用及员工的项目奖金,其他的就是公司的净利润。给第三方的费用是按照20%计算的,计算的基数不是按照4000万元的承销费计算,而是先扣除5.6%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还有1.5%投资者保护基金,就是4000×(1-5.6%-1.5%)×20%=743.2万元,这个费用已经实际支付了。公司规定这方面的支出比例不能超过20%,但是如果第三方是银行,这个比例可以达到50%。

2016年10月,泰州交通产业集团又开始启动二期40亿元的公司债,还是由刘斯佳承接的,但是这一次是交给了联储证券有限公司做,因为刘斯佳已经跳槽到了联储证券。

辩称系单位犯罪不该一人承担

2017年6月11日,刘斯佳在无锡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斯佳当庭辩称,其曾向部门领导张某口头汇报过要通过第三方公司将营销激励费用套出送给相关人员,张某知道此事,并关照其行事需谨慎。若没有领导们的层层审批,这笔款项根本无法汇入第三方公司账户,行贿是长城证券的单位行为,相应法律后果不应由其一人承担。

法院表示,将300万元现金分次送交吴菁等行为,均系被告人刘斯佳个人意志所支配,没有经过长城证券公司负责人或决策机构所决定或者认可。故对上述行贿行为系长城证券单位意志之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斯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刘斯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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