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深度长文:车险费改缘何屡屡上演“猫鼠”游戏
时间:2019-02-28 08:24:22 来源:hexun.com
[导读]撰文:燕梳志保险业的天空飘满了蒲公英花絮漫天飞扬果实藏于何处新春伊始,贯穿2018年全年的严监管态势并没有止步,种种迹象表明,车险行业高压监管态势依然“涛声依旧”。2018年末,保险业协会起草车险自律公约,鼓励财险公司之间监督举报。2019年1月,13家财险公司分支机构被监管部门叫停车险业务;随后的2月消息再度传出:24个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保险机构,被监管部门处以停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措施。
新春伊始,贯穿2018年全年的严监管态势并没有止步,种种迹象表明,车险行业高压监管态势依然“涛声依旧”。
2018年末,保险业协会起草车险自律公约,鼓励财险公司之间监督举报。
2019年1月,13家财险公司分支机构被监管部门叫停车险业务;随后的2月消息再度传出:24个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保险机构,被监管部门处以停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措施。
期间,银保监会再度发文,列出车险经营八大禁令。各地保监局随之而动,排查辖区中介市场,部分地方局开始进行车险专业中介市场秩序整治。
事实上,此次车险监管处罚,主要聚焦在编制虚假资料和虚假理赔方面,也就是经营数据造假。2018年的监管处罚重点,除了上述事项外,还存在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利益和虚列费用等事项。
无论是此次监管处罚个案,还是贯穿2018年全年的监管处罚重点,看似不同,但其本质是一样的,就是剑指“违规套费”。
如果说商车费改前险企“违规套费”是因车险价格管制,无法真实反映市场“真实价格”所致。
那么经过2016年的第一次费改、2017年的第二次费改和2018年3月启动试点的第三次费改,以及9月广西、陕西、青海自主定价改革的试点推进,商业车险的自主定价范围得到了极大扩展,且监管部门频频下发“报行合一”监管规定、行业协会又屡屡发布“行业自律”公约,然而险企“违规套费”行为依然频发,屡屡上演“猫和老鼠”的游戏,大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愈演愈烈的景象?
导致这一游戏不断加码反复上演的深层原因,又是如何?又当如何走出这一治乱循环的怪圈?
缘起四问
保险主体有效应对市场竞争和追求自我生存利益的内在诉求与监管部门的担忧是促使“猫和老鼠”游戏屡屡上演的直接原因
事实上,无论是险企经营数据造假、违规套费,还是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利益,本质上是险企在当前市场化机制下,受价格竞争机制驱使、被动调整、应对市场竞争的结果,是市场经济规则在保险市场发挥作用的必然。
第一问:为何险企要违规给予投保人约定的以外利益?
尽管我国《保险法》规定,不能给予投保人约定条款与费率以外的额外利益,但是由于我国车险产品和配套服务创新不足,产品同质化严重,在近乎完全竞争的白热化市场,车险产品价格无疑是市场主体竞争的最核心和最重要的砝码。
商车费改后,基于车型和业务质量的定价模式得到建立,险企的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空间得到大幅扩展。
对于在某家保险主体仅投保商业车险的业务,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胜出,如果是不依赖中介主体自身拓展的直销业务,险企可以通过调整自主渠道系数和核保系数进行价格调整,原则上可以把价格调整到最低折扣。
考虑到各家险企商业车险底限价格是一致的,这样一来,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尤其是针对一些优质商业车险业务,险企必然会通过其他途径给予投保客户约定以外的额外利益。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诸多的险企竞争中胜出,才能捍卫和保证自己的生存发展利益。
无它,因为在白热的市场竞争中,客户是完全不受束缚,可以自由选择、用脚投票的。
可见,商业车险改革的不彻底是导致险企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利益的原因。
但是,是不是改革彻底后,险企能够完全自主定价就可以避免这一现象呢?
答案显然是不一定。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上述情形是基于险企直接拓展商业车险业务的一种假设,因为险企通过直销渠道拓展业务的手续费为0。这样的话,险企可以通过对名义上的商车价格调整就能达到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目的。
可见,对于单保商业险的直销业务,如果商业车险改革继续推进、改革彻底且险企拥有完全自主定价权的话,不用监管部门监管,也不会再存在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利益的现象发生。
然而事实上,险企除了直接业务,还有诸多的中介业务。由于中介代理业务会有一定的手续费,在当下激烈的车险市场竞争下,中介代理人为了获取客户,必然会把代理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手续费以现金、充值券或实物的形式让渡给客户一部分或大部分,也就是给予投保客户约定以外的额外利益。
否则,在当前车险代理手续费基本是完全透明的情况下,是不能成功拓展和留住存量客户的。
尽管监管部门规定了直销业务不能提取手续费,但是同样的业务,放在直销渠道手续费就为0,而放在中介代理渠道,就有比较客观的手续费。鉴于把直接业务放在中介代理渠道是极易操作且不容易发觉的,因此实际上销售人员大多把直接业务都挂靠了中介渠道。
即使销售人员头上“罩着”公司内部基本法,且基本法亦规定每年直销保费任务。但是,业务的获取也不是没有成本的,也是需要对客户进行公关的,而公关必然会让渡给客户一定的利益,带来一定的展业成本。
为了弥补这种展业成本,诸多险企通过直销业务奖励来给予相当于中介手续费金额的绩效补贴。但是,由于直销业务奖励为工资的一部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所得税为累进税,其承受成本往往远大于挂靠在中介代理渠道的税费成本。
因此,基于以上事实和原因。险企的车险直销业务很少,顶多是为了应对监管,对拓展的政保类等少量业务象征性地挂靠在直销渠道。
也就是说,事实上绝大多数车险业务都挂靠在了中介渠道。挂靠中介就会产生手续费,但是业务获取也是有成本的,出于竞争需要,销售人员和中介代理商往往会把自身的代理手续费和佣金的一部分或大部分,通过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利益形式让渡给客户。
可见,就是把商车费改推进到底,险企拥有了自主定价机制,由于中介手续费、业务获取成本和市场竞争的客观存在,也不能规避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利益现象发生。
因为,这是由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供求关系决定了保险主体车险产品的价格。由于各家保险主体在品牌、覆盖网络和服务能力方面的差异,导致同车型的车险产品,在市场上真实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然而,在当前交强险价格一致,商车费改不彻底的情况下,险企只能通过手续费返还、加油卡等实物赠送作为调整产品价格的一种“地下”手段,通过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利益来获取和捍卫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存发展利益。
当然,商业险如此,交强险亦是如此。
可以说,在当下手续费已经成为车险产品价格的一部分。
第二问:为何要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编制报表等行为违规套费?
归纳起来,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核心系统卡死的4%的交强险固定手续费。由于监管规定交强险手续费列支不能超过4%,因此险企核心系统的手续费跟单均为4%。但是部分交强险业务的市场获取成本远大于4%的手续费。以我国的华北地区家庭自用车为例,赔付率大多在40%左右,车价在15万以下的交强险业务整体上为盈利业务。市场上,此类业务的获取成本大概在保费的40%左右。更有甚者,在险企开门红推动和年底收官冲刺期间,4S店和二级经销商的新车业务有时获取成本竟高达65%。我们以40%的业务获取成本为例,由于交强险系统跟单的手续费为4%,那么就要有36%的费用差额需要填补。
二是部分优质业务商业险核心系统跟单费用不足。我们仍以15万以下的家庭自用车为例,鉴于此类新车业务保费充足度高、配件价格相对较低的属性,此类业务赔付率也相对较低,属于各家险企竞相争夺的优质业务。一般情况下,商业险业务一般核心系统跟单较为充足,但是一到“开门红”和“年底收官”冲刺阶段,新车商业险的手续费急剧攀升。我们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家庭自用车商业险系统跟单手续费上限为50%,但在“开门红”和“年底收官”冲刺阶段,可能需要支付的业务获取成本为60%。
理论上讲,监管部门对险企的商业险跟单没设上限,险企商业险的手续费是自由设定、不受外界约束的。
但是,一方面,险企为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和手续费比例过高带来的纳税调整多缴税的风险,往往会锁定一个跟单手续费上限,且基层机构是不能调整和突破的;另一方面,以主流品牌公司为代表的大型险企,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恶性竞争为“幌子”,借助当地行业协会,往往通过“挟天子以令诸侯”的自律形式限制商业险手续费。如果限制的手续费低于60%,由于行协的抽查,险企系统跟单手续费肯定低于60%。然而,从长期来看,市场上业务获取成本不可能降低,过了一段可能仍为60%。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因承保商业险业务而带来一系列的“欠费”。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针对联合保单,也就是同样一个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同一保险主体投保的保单。如果市场上,商业险实际的业务获取成本低于系统跟单手续费的话,商业险的系统跟单手续费是可以弥补一些交强险费用投入不足而带来的“欠费”。
客观而言,这对某些业务来说,可能就够了,甚至还能产生一些“费用结余”。但是对于一些优质业务,可能还不够。比如某家庭自用车新车业务,市场上业务获取成本为双45%,也就是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业务获取成本均为各自保费的45%。如果交强和商业险手续费分别为4%和50%的话,大概合计下来为交强、商业合计保费的40%,这样的话就会产生5个点的费用“欠费”。
那么,这些费用“欠费”怎么弥补呢?从哪个途径来和支付呢?
事实上,天上不会掉馅饼,费用也不可能从天而降。
那么只能通过违规以虚列费用、虚假理赔和虚假编制报表等形式来套费。
特别是“报行合一”后,核心系统的跟单手续费降低了很多,需要弥补的“费用补差”也愈来愈多,违规套费现象自然会愈演愈烈。
第三问:为何险监管部门要打击给予投保人以外的利益和高压监管违规套费现象?
监管打击给予投保人以外的利益和高压监管违规套费现象,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以下两种考虑:
一是怕导致偿付能力不足,最终影响消费者的权益。商业保险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金融业的一样,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防范保险业金融风险。因为商业保险公司肩负着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保险业又是负债经营,费率厘定有其特殊性,一旦实际价格与风险责任不匹配,险企就会出现承保亏损。如果大面积出现报行不一的现象,险企极有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最终可能无法对客户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业务,从而可能诱发大面积金融风险。
二是怕通过低价倾销这种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车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价格是最重要的竞争筹码。可以说,监管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担忧险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过度竞争,导致打压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不良现象,从而影响车险市场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我想这是监管部门打击险企给予投保人约定的以外利益和高压监管违规套费的内在原因和深层逻辑。
第四问:为何险企在高压监管且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还又屡屡上演“猫和老鼠”的游戏?
一方面,险企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和生存,不得不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编制虚假报表等经营数据造假等形式违规套费,以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额外利益。事实上,在当前车险市场现状下,所谓的“洁身自好”、“严守监管规定”,不存在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利益违规套费现象,从长远来看,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实践上,作为一家保险主体,如果你不违规套费,就没有费用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利益,如果你不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利益,不仅将很难成功拓展客户,甚至自身的存量客户也会“纷纷倒戈”转投其他竞争主体。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基于自身维护市场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逻辑,也从未放松对险企违规套费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额外利益的监管。
尽管当下高压监管态势依旧,车险监管处罚力度持续加大,但查处的监管主体与遍布全国的数万家保险各级分支机构相比,处罚金额及其他违规成本与保险主体自身的生存发展利益相比,可谓是“九牛之一毛”。
实际上,一旦保险主体衡量“违规成本”小于“违规获取的生存发展利益”时,险企往往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所在省份、地市和县区没有保险主体被违规查处的事件,那么险企基于对当地监管形势的“乐观判断”,这种给予投保人约定的以外利益和违规套费现象就会在短时间“蛰伏”后,就会再次“死灰复燃”。
归根结底,这是保险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于自身生存利益与违规成本权衡比较下的自发选择。
这就是为何险企在高压监管且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还又屡屡上演“猫和老鼠”游戏的内在逻辑。
成效几许
“猫和老鼠”游戏屡屡上演说明此种监管处罚模式始终是治标不治本,既“出力”又“不讨好”
“猫和老鼠”游戏的不断上演,最终导致其“猫和老鼠”之间的“斗法”亦不断升级。
一方面,监管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间接和多元化。
除了现场检查等直接监管手段外,还采取了以车险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为重点的监管阈值管控措施。一旦险企综合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接近监管阈值,将给予预警。若超过设定的监管阈值,轻则险企负责人接受监管约谈,重则停止车险业务。
为了应对保险主体经营数据作假,监管部门还创新增设了保费增速监控指标,一旦险企车险保费增速过快,将会给予险企预警提示和现场约谈。
监管部门增设保费增速监控指标,也是迫不得已。因为,险企可以通过种种手段暂时降低综合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但保费增速是显性指标,如果保费增速过高的话,则预示着费用投入肯定明显高于市场。
更有甚者,监管部门竟然建立了对应的车险违规举报制度。可见,监管部门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真是穷其智慧,真可谓是出了“大力”。
另一方面,为了生存和应对监管,保险主体的应对变通违规套费的手段亦越来越隐蔽。
除了在承保前段通过降低承保系统商业险跟单手续费,名义上降低综合费用率外;在理赔后端,诸多保险公司还通过零结案、积压大的赔案、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形式降低综合赔付率。
众所周知,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额外利益,在现有条件下,在公司内部只能通过违规套费来弥补。然而,这种违规套费的额度也是有限度的,因为违规套费中的人力成本、宣传费、招待费也是有限额的,理赔端诸如零结案、积压大的赔案、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手段,因为公司内部条线考核和外部监管,也会收到很大约束。
因此,在公司综合费用率监管阈值的严格管控和公司内部违规套费腾挪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一些险企竟然抢抓各县域财政创收给予优惠政策的机遇,“剑走偏锋”打起了个别县域车船税政策奖励的主意。
所谓车船税返还,是基于当前县域经济发展趋缓、个别县级政府财政增收压力较大的背景,为了缓解财政增收压力,个别县域政府制定了优惠的招商政策。凡是在该县成立新设保险分支机构的,政府对该保险分支机构代收的车船税,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以鼓励保险主体在该县新设分支机构,从而增加财政收入。此外,对于县域内的代理公司,若代理非本县域的车险业务,把车船税缴纳的该县域的,也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奖励。
这样,险企通过在该县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通过与该县的代理公司合作,把其他县域的交强险业务也顺便腾挪到该县域,从而就可以获得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通过该县当地政府的车船税上缴奖励,弥补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利益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事实上,此种报行合一、对费率和手续费的监管,以及衍生出来的阈值管控、举报监管制度,也不可避免地给险企和行业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
不良影响一,不可避免地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
在商车改革不彻底、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高压监管态势约束下,险企只能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编制虚假报表等经营数据造假手段违规套取费用。
不良影响二,将间接持续抬高险企经营成本。
虚列费用,需要交纳开票税;虚增人力成本,由于人力工资是累进税,将会大幅加个人所得税。同时,绩效工资的被动提高也会带来社保缴纳基数的提高,以上均将间接抬高险企的经营成本。
不良影响三,影响保险业基层团队与销售人员业务拓展积极性。
由于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利益产生的费用没有“出口”,职能通过违规套费途径获得,且违规套费在监管高压和公司内部制度约束下又受到诸多限制,不可避免地存在“欠费”现象。由于销售人员在业务承保时就自己“垫费”把额外利益返给了客户,因此保险公司欠基层销售团队与销售人员的销售费用就像滚雪球一样不断增加,久而久之,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基层销售团队与销售人员车险业务的拓展积极性。
不良影响四,极易带来金融风险与合规风险。
保险公司对基层团队和销售人员的“欠费”,最终会导致对4S店、二级经销商、金融代理等对中介合作主体的欠费,如果积聚时间过长,不能给付,将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此外,这种违规套费和依靠车船税奖励获取的费用,一般大多为资金体外循环,且涉及“二次分配”,极易导致合规风险。
不良影响五,将会削弱成本低的优秀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在当前市场状况下,由于管理优良、成本相对较低的保险主体不能放开手脚,“低价”参与市场竞争,将不可避免地削弱市场竞争力。
不良影响六,影响了保险主体正常的业务推动节奏。
我们知道,同样的保费收入,在各个季度承保带来的已赚保费不同。故一、二、三、四季度承保的保费,按照贡献价值大小,有金、银、铜、铁之分。险企为了获得较高的经营效益,一般均会加大在一季度开门红期间的费用投入,由于在目前高压监管下,险企费用变通能力有限,因此好的业务推动费用政策只能投放一个月,甚至十来天,就会存在开门红业务推动“歇一歇”、“停一停”的反常现状,一定程度上打乱了险企正常拟定的业务推动节奏,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影响了经营效益。
不良影响七,很大可能诱发车险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如果继续执行报送合一的监管措施,而且如果这样规定的手续费,有可能越来越向主流品牌保险公司集中,市场集中度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监管部门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监管上虽倾其智慧费了全力,但屡屡上演“猫和老鼠”的游戏的事实说明:
此种报行合一、对费率和手续费的管制,以及衍生出来的阈值管控、举报制度等监管与处罚模式,始终是治标不治本。
既缺乏长期持久的实质性成效,且也间接地给险企经营和行业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与风险。可谓是,既“出力”又“不讨好”。
各方皆不满意下的反思
政府监管与保险行业违规变通应对,到底“孰是孰非”
保险市场所涉主体的满意度是评价监管领域和方式的核心指标。
对于当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供方保险主体肯定不满意。
原本希冀通过高压监管把市场真实的销售费用降下来的愿望,不仅最终变成了幻想,还给险企有效应对市场竞争带来一些障碍和羁绊,甚至间接加大了险企的应对与经营成本。
对于当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中介代理方肯定也不满意。
此种监管,不仅造成险企给予中介代理方的手续费变少,导致其市场竞争力的降低,还增加了保险主体对其的“欠费”;同时,为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也加大了其对市场的“贴费”,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对于当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终端客户方肯定更不满意。
取缔了给予消费者约定以外的利益,增加了消费者在市场上车险投保的费用支出,消费者肯定是100个不满意。
那么,监管部门是否真的满意呢?
事实上,面对监管部门耗费的精力与成本,与微不足道的监管成效相比,想必也并不满意。
如果针对某个领域的监管,从实际来看没有实质成效,不仅不治本,甚至在某个地域某段时间内连标都治不了。且保险市场经营所涉主体的供方、需方和中介方都不满意,甚至连监管方也疲于应对,不太满意的话,那么其车险监管的领导与监管模式,也许是真的到了该反思的时候了。
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本质属性决定了在竞争机制充分发挥的市场领域,任何限制产品价格的行为最终都是徒劳无效的。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当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事实上,无论是经济理论,还是经济实践,无不证明由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
而价格是市场配置的核心,是引导资源配置的指示器。在手续费已成为价格一部分这个客观事实前提下,任何限制费率和手续费的行为都是对市场规则的蔑视和挑战,当然任何人为限制价格的行为也最终会以失败而告终。
监管部门担忧险企过度竞争导致偿付能力不足、最终影响消费者的权益的现象是可以有效规避的。
险企车险过度竞争导致的承保亏损,一方面可以通过投资收益来弥补;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非车险和农险等其他业务的利润来弥补;甚至,可以通过个别优质业务车险的盈利来弥补其他车险业务的亏损。
事实上,有时表面上看着险企投放的市场实际费率低于报备费率,但是由于精算定价毕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影响因子,就会导致或多或少的偏差,低于报备费率的车险业务也有可能盈利,并不会最终导致偿付能力不足。
实际上,就算险企因过度竞争导致的亏损并最终带来的偿付能力不足,我们完全可以从后端通过强化对险企的偿付能力监管来管控。一旦险企偿付能力低于限定目标值,完全可以建立配套的退出和市场出清机制来处理,这样稳定有序的退出,自然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监管部门对险企通过低价倾销这种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的担忧本身是个伪命题。
事实上,在我国保险市场,是不存在低价倾销的。
按照《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以低于竞争对手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经营者以低于自己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原则上也是合法的。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不仅不禁止这种低价销售行为,而且国家还鼓励经营者在尽可能的范围内降低商品价格,以使消费者从中获得实际的折扣优惠与利益。
从我国《反垄断法》和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低价倾销应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有长期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第二,没有正当理由;第三,实施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那么,我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险企是否存在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呢?
当前,考虑到我国车险产品的同质性,尽管我国车险市场集中度较高,但我国的车险产品并不是稀缺产品,保险市场亦不是垄断市场。
一方面,不存在行业巨头通过压低市场价格,达到独占市场的可能;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主体均有内部严格考核,既有监管部门的偿付能力监管,也有公司内部的经营指标考核,就算一时为了市场竞争,策略性降低价格提高市场费用投入,也不可能实行长期的低价倾销策略。
就算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险企想通过低价倾销排挤其他主体,想垄断并独霸市场,但是现实中,由于市场竞争是动态变化的,一旦用低价倾销策略排挤出竞争对手,也许开始因为垄断车险价格会提升,但由于其他主体又可以快速进入,又将引入新的竞争主体,最终会妨碍自己弥补损失。
事实上,这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险企,因为有其品牌和网络服务优势,相比其他同业小主体,一般可以比其他同业主体低的市场价格就可获取市场竞争力,没必要投入以高于其他主体的费用来获取车险业务。
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险企是不会长期存在低价倾销、且通过低价倾销策略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
那么,是否存在没有正当理由而低价销售呢?
当前,我国保险主体采取低价销售,大多还有以下两个现实考虑:
一是车险定价的精准度不够。
客观而言,随着我国商业车险的改革,商业车险定价的参考因子和维度得到大幅扩充,但这些定价因子不会也不可能涵盖多有影响因子。
这就造成尽管保险公司在监管部门报备了实际的费率,但是由于费率的精准度不够,同样的车型,监管产品定价一致,但由于所在地域和行驶路线的不一样,造成真正的实际赔付率不一致。
对于名义上定价费率偏高、而实际上为优质的车险业务,险企必须通过降低价格销售,才能或得此类优质业务。
二是为了达到阶段性目标,或者为了达到整体发展目标。
险企会在综合权衡的前提下,运用非车险和农险业务的承保利润来加大对车险的费用投入,以保证车险业务阶段性低价销售,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保费规模。
这是基于公司整体目标最大化而做出的权衡选择,肯定也是有正当理由的。
因此,考虑车险产品的同质化特性和我国当前保险业市场实际,低价倾销在我国保险市场其实质上并不存在,更何况还有偿付能力监管来兜底。
由此可见,“孰是孰非”,也许不必在争论。
十字路口下的建议
把保险业的市场经济改革推进到底,是解决目前“猫和老鼠”游戏不断上演的一剂“良药”
2019年,是我国改革开放车险复业后的第40个年头。行至不惑,我国车险也走到了选择的十字路口。
是继续打击险企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额外利益、高压监管处罚违规套费现象,还是慎思明辨,不忘初心,坚持和捍卫市场经济,放开管制,鼓励保险主体市场竞争创新,促使市场机制作用在保险业得到全面发挥,已成为一个横亘在保险业面前亟待破解的问题。
当然,市场上杂音还有很多,可谓是众说纷纭,“公有公的理”,“婆有婆的理”。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不从深层次解决车险监管领域与监管方式问题,“猫和老鼠”的游戏不仅不会停止继续玩下去,而且游戏的内容和方式还会不断升级。
不过,唯一的共识应当是,此种“大包大揽”的车险监管模式,非改不可。
也许,科学的界定保险市场主体监管领域,促使政府监管部门就政府与市场的辩证关系形成科学合理的认识,顺应车险市场竞争实际,真正践行市场经济理念,捍卫市场经济,加快保险业的自身改革进程,把保险业的市场经济改革推进到底,是解决目前“猫和老鼠”游戏不断上演的一剂“良药”。
时间真是个好东西,它能大浪淘沙,又能去伪存真。
同样经商办企业的自然人,放在改革开放前,就得割资本主义尾巴,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的违法犯罪行为;放在改革开放后,就是为国家经济发展、税收增长和就业岗位做出突出贡献令人羡慕的企业家。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看似今天的险企从业者违规事项,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就成了大力倡导的好人好事。
但这个过程毕竟需要时间,需要各方达成基本的共识。凝聚共识和改革的道路上,也注定会充满荆棘,不会一帆风顺的。
历史的车轮,始终是滚滚向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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