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者的法律底线、纪律红线与道德高线
时间:2019-02-17 12:35:34 来源:金融时报
[导读]日前召开的中纪委十九届三次全会首次单独提出“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受到广泛关注。对于金融工作者来说,深刻领会会议精神,把握金融业从严治党的最新要求,是当前的一门必修课。去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强化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并进一步突出了纪法衔接。金融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把握法律底线、纪律红线和道德高线,并将三者融会贯通。
日前召开的中纪委十九届三次全会首次单独提出“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受到广泛关注。对于金融工作者来说,深刻领会会议精神,把握金融业从严治党的最新要求,是当前的一门必修课。
去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强化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并进一步突出了纪法衔接。金融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把握法律底线、纪律红线和道德高线,并将三者融会贯通。
纪律与法律的关系,并不是新的话题,“遵纪守法”是我们在学生时代就一直受到的教育。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遵纪守法又有了很多新的内涵。市场经济环境中,党员违纪违法往往表现为一些经济金融行为,认真学习《条例》特别是其中涉及经济金融的条款,对于在履职中做到遵纪守法具有重要意义。
简单梳理可以看到,《条例》中直接涉及金融的条款有4处,表述了4种情形——第88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金融产品;第89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金融产品;第90条,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第95条,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信贷等方面谋取利益,或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如果将标准扩展为相关经济活动,规定就更多。如在“廉洁纪律”中,第94条涉及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包括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等;在“群众纪律”中,第113条涉及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在“工作纪律”中,第126条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包括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
将《条例》中上述规定与刑法相关条款对比,就可明显体会到“纪在法前”。以“违规买卖股票”“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干预资产转让”这几种违纪行为为例,当行为进一步严重时,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刑法第180条的内幕交易罪、第397条的滥用职权罪和第226条的强迫交易罪。对比可以看出,党纪与国法紧密衔接,《条例》是防止经济违纪滑向经济犯罪的一道关口,体现了抓早抓小,也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
对于金融系统党员干部来说,遵纪与守法是辩证统一的,同时,“遵纪”比“守法”的要求更高,这就是“纪严于法”。党员干部犯错,一般有演化过程,“违法”往往先从“破纪”开始,构成“违纪”的门槛比“违法”要低一些。例如,根据《刑法》第184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这种行为,则构成受贿罪。而根据《条例》第88条,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在这里,并没有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条件。对同一类行为的对照可以看出,“遵纪”比“守法”的标准更高。
对金融工作者来说,坚守法律底线,遵守纪律红线,这只是最基本要求,在此之上,还要追求道德高线。2015年,党中央同时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称为党员行为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如果说普通公民道德标准可概括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个字,那么,党员的道德高线就是“核心价值观+廉洁自律准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的倡导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而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则包括“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等。对比可见,前者是一般性的道德倡导,后者则包含了牺牲和奉献的要求,是比普通公民道德水平更高、更严的标准,这也应成为金融业广大党员追求的境界。
法律底线、纪律红线、道德高线,“三条线”可以说层层递进。金融工作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仅要遵纪守法,也要努力成为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例如,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廉洁用权”,核心价值观提倡“敬业”,这都要求正确看待权力与责任。特别是在当前机构改革背景下,央行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调整备受关注。就基层央行人来说,讨论职能与权力,应始终秉持一个前提,那就是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着眼金融事业的大局,而不是个人的地位或便利。一方面,要积极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推进刀刃向内的改革;另一方面,要把权力视为责任和担当,依法履职,严格自律,约束自由裁量权,这不仅是廉洁自律准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也是党纪国法的共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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