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年无劳动合同索赔5万元!恒昌和员工对簿公堂“分手费太贵”
时间:2019-02-04 08:23:10 来源:和讯股票
[导读]从曾经的“劳动关系”到如今对簿公堂,恒昌和员工王海燕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不断发酵。王海燕与恒昌的劳动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恒昌不服判决,反诉王海燕,诉讼请求却被法院驳回。月薪4000元,根据劳动法规定,恒昌需要赔付王海燕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款5万元。可见,公司与员工的分手费贵的离谱,但却合理合法。
从曾经的“劳动关系”到如今对簿公堂,恒昌和员工王海燕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不断发酵。王海燕与恒昌的劳动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恒昌不服判决,反诉王海燕,诉讼请求却被法院驳回。
月薪4000元,根据劳动法规定,恒昌需要赔付王海燕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款5万元。可见,公司与员工的分手费贵的离谱,但却合理合法。
和讯网消息 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北京恒昌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昌”)与王海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审查确认,恒昌与被告王海燕2016年10月20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5日内恒昌支付王海燕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支付6000元的经济补偿款。
此前,王海燕就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裁决:王海燕与恒昌存在劳动关系;恒昌支付王海燕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恒昌支付王海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000元;恒昌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本院。
还原事实:入职一年有余未签约合同,恒昌甩锅推卸责任
2016年10月20日,王海燕入职恒昌,担任行政办公室主任一职,月工资4000元,一直工作至劳动解除,即2017年10月24日。但工作一年有余,双方并没有正式签约正式的劳动合同。
有关双方未签约劳动合同问题,恒昌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王海燕岗位职责,因王海燕的原因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恒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予以证明。
事实上,该《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中并未有办公室主任管理和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王海燕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有关王海燕离职问题,恒昌提出是王海燕主动提出离职。对此,恒昌提供《员工离职交接单》予以证明。《员工离职交接单》显示双方进行离职交接的手续,但并未记载因王海燕原因申请离职。王海燕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对此,王海燕提出是恒昌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并未主动提出离职。
法院:恒昌赔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款
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24日,工作一年有余,但没签约正式劳动合同,对于恒昌提供的说辞,是否符合劳动法,还是公司推卸责任?
对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恒昌提供的《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中未显示管理和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行政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恒昌关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王海燕的原因所致不予采信。恒昌未与王海燕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王海燕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 000元(4000元×11)。
同时,法院认定,恒昌作为用人单位更应负有积极审慎地查明劳动者离职原因的责任,根据举证责任,法院确认仲裁裁决恒昌公司支付王海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恒昌与被告王海燕2016年10月20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5日内恒昌支付王海燕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支付6000元的经济补偿款。驳回恒昌的诉讼请求。
企查查资料显示,胡日福担任恒昌的法人代表,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认缴出资额为50万元,持股比例100%。公司曾用名包括,北京视野先锋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视野先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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