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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产品“遛娃神器”被曝存隐患 网购平台仍在售

时间:2019-01-14 08:03:1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导读]搜索“遛娃神器”出现不同价位产品遛娃神器存隐患网购平台仍在售记者王天琪昨天,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被称为“遛娃神器”的儿童轻便童车,抽样百分之百存在安全风险的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曝光后,部分网购平台中仍有“遛娃神器”在售,且存在商家无法提供质量检测证明的情况。对此,法律人士认为,“遛娃神器”只是一种销售技巧,产品实际上是一种轻便童车,应被归为童车、儿童玩具一类,适用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搜索“遛娃神器”出现不同价位产品

搜索“遛娃神器”出现不同价位产品

昨天,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被称为“遛娃神器”的儿童轻便童车,抽样百分之百存在安全风险的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曝光后,部分网购平台中仍有“遛娃神器”在售,且存在商家无法提供质量检测证明的情况。对此,法律人士认为,“遛娃神器”只是一种销售技巧,产品实际上是一种轻便童车,应被归为童车、儿童玩具一类,适用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遛娃神器

抽样百分之百存安全隐患

1月13日中午,央视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了网红“遛娃神器”的质量调查。节目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遛娃神器”进行了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反映出,该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风险。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这次质量检测中,共采集了35家企业生产的50个批次的样品,其中实体店五批次、电商平台45批次。50批次样品中,一半为热销程度最高的三轮“遛娃神器”。检测人员经过测试得出,“遛娃神器”产品的9个检测项目中,有四个被评为非常严重风险,四个项目被评为严重风险。

其中所检测的产品中稳定性项目、危险夹缝挤压点、动态耐久性等项目的合格率均为零,且塑化剂残留超标,不符合儿童玩具标准。综合评定结果,“遛娃神器”的产品质量风险最终评定等级为非常严重。

另外,《每周质量报告》记者暗访后发现,生产“遛娃神器”的厂家多为生产童车的企业,而相比童车严苛的生产标准,“遛娃神器”并无明确的生产标准、生产要求,甚至连生产图纸都不需要。

商家销售

无法提供质量检测证明

13日下午,北青报记者在线上购物平台搜索发现,仍有不少商家在销售“遛娃神器”,售价从40多元到千元不等,销量排名前三的三款商品,月销量均超过4000笔。

北青报记者随机选择了10款不同商家在售的“遛娃神器”进行查看,在这10款商品的商品介绍中,商家多对商品的外观和使用方式进行了大量描述,对于商品的安全性描述并不多,且在10款商品详情中,北青报记者都未看到有质量检测的报告。

随后,北青报记者以顾客的身份分别向这10个商家进行咨询,10个商家的客服或以“质量检测证明在厂家”,或以“我是新来的客服,我也不懂”,或以“我们客服这里没有质量检测证明”等为由拒绝提供质量检测证明。其中,有四家网店的客服试图用可以提供“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来打消北青报记者的顾虑。

北青报记者咨询了该网售平台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对“遛娃神器”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风险被曝光一事表示不知情,称将会把该情况反映至上级部门处理。但截至13日下午7点30分,相关的“遛娃神器”仍在销售。

网红产品

适用童车产品质量标准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遛娃神器”只是一种销售技巧,其实际上是一种轻便童车,应被归为童车、儿童玩具一类,适用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从商品评价中可发现,其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风险,主要集中在车辆不稳定、易翻倒,导致儿童头部面部受到损伤;使用时车轮脱落,导致儿童摔伤;以及车辆表面有锐利边缘划破儿童皮肤等方面。

依据《产品质量法》,“遛娃神器”属于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缺陷产品,作为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话,应承担严格的赔偿责任,即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销售者,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韩律师表示,售卖“遛娃神器”的第三方网购平台,也需承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购买“遛娃神器”的消费者如果发现其质量存在问题,可以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联系,要求断开链接、停止售卖等。

消费者可要求平台提供销售者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的,消费者可要求平台承担责任。若网络交易平台明知“遛娃神器”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依旧为销售者提供服务,却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zmh

关键字:遛娃神器产品质量网购网红平台曝存检测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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