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短板
时间:2019-01-10 08:47:19 来源:金融时报
[导读]日前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对2019年金融工作作出部署。会议提出,要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加快补齐金融监管短板。针对混业经营、体量庞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失,的确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一块短板。为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这块短板必须尽快补齐。从国际、国内两方面看,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短板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日前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对2019年金融工作作出部署。会议提出,要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加快补齐金融监管短板。
针对混业经营、体量庞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失,的确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一块短板。为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这块短板必须尽快补齐。
从国际、国内两方面看,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短板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在国际上,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导致的交叉风险传染以及监管的疏漏,被普遍认为是金融危机的来源。在我国,以金融控股集团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发展迅猛。2002年前后,国务院批准中国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中国平安集团作为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此后,各大国企央企、大型民营企业、互联网巨头、地方政府纷纷涉水金融控股,形成了一批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体系内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目前,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种类多样,有大型央企入股控股的产业集团、地方政府组建的国有资产投资平台、民营金融控股集团、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非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和银行金融控股集团等几类,模式繁多,几乎覆盖了金融体系的每个行业,涉及资金量大、行业广泛,一旦爆发风险,不良后果极其严重。央行行长易纲曾在2018年3月举行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较为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传染风险。
因此,对于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势在必行,在监管建设方面,应做到严格、全面、科学,把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从严格监管的角度看,未来的监管需要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提出严格要求。比如,可以参照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应至少在8%或以上。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对金融控股集团资本的质量与真实性严加要求。对于流动性方面,未来的监管制度应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完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要清晰,关于股东、受益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应当透明。要充分考虑到金融控股集团业务种类繁多的特点,确保其母公司和子公司流动性充足,同时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将流动性管理落实到其旗下的每家子公司与控股公司。
从全面监管的角度看,未来的监管需要覆盖各个种类、不同地域的金融控股集团。监管创新需要跟上业务创新,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各种创新与乱象,宜重点补上对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空白。在此前出台《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金融基础设施碎片化、信息不透明和披露不客观以及“大而不能倒”的特有风险,应据此量身打造对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制度。同时,要从控制宏观杠杆率与地方债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地方金融控股平台的监管。总体上看,需要用宏观审慎监管的思路构筑“防火墙”制度,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子公司、业务板块之间设置风险“防火墙”,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同时,应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及时汇报并披露其内部交易的情况,并建立法人“防火墙”,使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都是独立法人,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从科学监管的角度看,现行的金融监管机制与金融行业现状还有不相适应之处,对于少数金融控股集团跨界扩张、跨业务套利等野蛮生长行为的监管,有些力不从心。因此,金融监管需要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科学监管就是要实质重于形式,根据金融业务的实质实施监管。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未来的制度应明确央行在监管中的核心地位,赋予央行更多的监管权力和监管工具,从整体层面总领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利用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功能,由其牵头担负起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对于金融控股集团旗下各类子公司,要根据其不同业务种类,由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各司其职,担负起功能监管的责任。总体上,构建起以央行为核心,以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为“两翼”的全面监管体系,实现依据业务性质划分的功能型监管。此外,科学的监管也要实现“有进有出”,建立起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妥善解决部分经营困难、常年亏损的金融控股集团“大而不能倒”的问题,促使其稳步退出,让业绩优良、治理完善的优质金融控股集团活跃在市场,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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