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逃避责任两次涂改合同 员工将其告上法庭胜诉
时间:2019-01-03 08:26:28 来源:工人日报
[导读]无故辞退女工,将过期合同服务期限一年改为七年企业为逃避责任两次涂改合同败诉“我从单位离职3年多后又重新入职,但单位没有和我重新签合同。去年4月,单位无故把我辞退后为了不赔钱少赔钱,竟然两次修改合同。还好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我讨回了公道。”近日,住在北京市大兴区的女工蒋霞告诉《工人日报》记者。
无故辞退女工,将过期合同服务期限一年改为七年 企业为逃避责任两次涂改合同败诉
“我从单位离职3年多后又重新入职,但单位没有和我重新签合同。去年4月,单位无故把我辞退后为了不赔钱少赔钱,竟然两次修改合同。还好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我讨回了公道。”近日,住在北京市大兴区的女工蒋霞告诉《工人日报》记者。
2011年8月29日,蒋霞入职北京天亿鑫服装厂(以下简称服装厂),从事服装制版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29日至2012年8月29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蒋霞在服装厂又干了1年多。2014年2月,她因个人原因离职去了另外一家企业工作,并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2016年2月23日,蒋霞又重新入职服装厂。重新入职后,蒋霞并未与服装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4月30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口头告知蒋霞,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蒋霞认为单位无故与她解除合同,又不给任何补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于是向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6年2月23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她与服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服装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2017年8月,仲裁开庭时,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杨某出庭应诉时主张,该厂与蒋霞签订了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蒋霞重新入职后依然在合同期限内,没有重新签订合同的必要。杨某同时主张,由于蒋霞工作总出现错误,才与其解除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在质证阶段,蒋霞的援助律师张洁发现,服装厂提交的劳动合同有涂改的痕迹,合同期限原来是2012年,改成了2018年。
“后面的服务期是‘一’年,很明显服装厂修改了合同。但服装厂却辩称是当时划了一笔,并非表示‘一’年的意思。”不过,张律师说,这并不影响案件的结果,即便之前签订了7年的劳动合同,蒋霞再次入职,也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服装厂支付蒋霞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686.2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729元。服装厂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开庭时,服装厂又将仲裁阶段提交的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把之前张律师质疑的“”·一改成了“七”。
2018年7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重新入职,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故服装厂所持因前一份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限内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服装厂虽主张因蒋霞工作中经常发生过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向法院出具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蒋霞对此亦不予认可,因此不予采信,驳回了服装厂的诉讼请求。服装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次庭审中,杨某又提出,蒋霞当时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只是暂时离开,并不能算离职。
张律师明确指出,在仲裁阶段杨某提交的答辩状中,已承认蒋霞离职的事实。另外,蒋霞在离职后和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单位也给蒋霞缴纳了社会保险,从社保权益记录单中可以看出。因此,杨某的说法不符合事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服装厂上诉,维持原判。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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